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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亡赔偿制度

  (二)、死亡赔偿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制度,有关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赔偿法》、《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和其他规定得比较具体,有较强操作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具体规定如下:
  1、《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文简称《处理办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下文简称《具体规定》):“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①收人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人水平计算的收人损失。收入损失二(年收人一年个人生活费)x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人x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一30% 。②医疗、护理费。③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④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六个月的收人总额为限。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按照城乡两个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我国现行死亡赔偿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死亡赔偿制度采用两种理论造成了“两不像的体例”
  我国早期立法曾试图采用抚养丧失说《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致人死亡的,除赔偿医疗费、误下费外,还应支付丧葬费、死者一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由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故最高司法机关试图用司法解释弥补其不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也颁布了专门的事故处理办法,如《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国家立法机关在专门立法,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了相关的致人死亡时的损害赔偿问题。各机关各自为政,使得各种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各不相同。194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必要生活费的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不高 ,尚米达到赔偿全部损失的程度,决定了只能规定和执行低额的赔偿标准,其结果又导致了死亡赔偿的数额过低,甚至低于伤者所获得的赔偿这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不利于惩戒侵权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了“撞伤不如撞死”道德的危机.1991年《通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增加了死亡补偿费的赔偿项目,极具创意。1993年,《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一权益保护法》正式以立法的形式把这一赔偿项目确定下来。随后,在一系列涉及死亡赔偿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死亡的赔偿中也相继增加了死亡赔偿金的项目。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死亡赔偿金一自被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审理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1992年,最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害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规定了死亡赔偿的范围有收入损失和安抚费其中,安抚费被明确界定为“对死者一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子的补偿。”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最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在统一除工伤事故以外的各种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的同时,也试图采纳继承丧失说因为该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第18条又规定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第31条进一步指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其他损害赔偿金,是“物质损害赔偿金”该解释的起草者一也表明,木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以达到充分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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