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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论纲

  (2) 时间设定。每次家庭同居待遇的持续时间,从各国监狱管理实践来看, 有不同规定, 总的来说控制在1 天至3 天。[11]我们认为, 持续时间太长有违刑罚惩罚的目的且无法操作, 太短又可能达不到同居亲情鼓励的可期待效果。但在服刑人员的家庭居住地与服刑地特别遥远的情况下,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居时间, 以减轻服刑人员家属来回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另外, 每次家庭同居待遇后的时间间隔的科学设置亦相当重要。服刑人员已经享受家庭同居待遇后, 只要符合条件, 仍可以继续申请, 间隔时间应当控制在3 个月至6 个月之间。
  (3) 待遇撤销。申请者如果在家庭同居期间, 不遵守监规, 不服从管教干警管理, 对监狱安全或他人人身产生现实危险的, 应立即撤销家庭同居待遇, 如果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申请来访的家庭成员, 在同居期间, 如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故意携带违禁品入内, 一经发现, 应立即撤销家庭同居待遇。如果该违禁品是应服刑人员的要求带入, 那么该服刑人员在其服刑期间将不能再提出家庭同居待遇申请; 如果该违禁品是来访家庭成员主动携带, 服刑人员事先并不知情, 则该家庭成员将无权再次被申请成为来访人员。但是, 无论服刑人员是否事先知情, 来访家庭成员携带违禁品入内主观上必须出于明知的故意, 过失或根本不知是违禁品的, 经执行机关告知并纠正后, 仍可适用家庭同居待遇。如果执行机关或其有批准权的上级机关违反规定, 收受服刑人员或其家庭成员的贿赂而给予不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的, 对服刑人员应撤销其非法获得的家庭同居待遇, 已经获得的, 在服刑期间不能再获得。对执行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按机关内部的规章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1] S. Dolovich, State Punishment and Private Prisons, 55 Duke
Law Journal 437, 458 (2005).
[2] Mississippi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Policy Number 5.17.
[3] N.E. Schafer, Prison Visiting Policies and Practic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35(3): 264- 265.
[4] B.Wooden & J.Parker,Men Behind Bars:Sexual Exploitation
in Prison,New York:Plenum,1982: 16.
[5] C. Saum & R. Bennett, Sex in Prison: Exploring the Myths
and Realities, 75 The Prison Journal 413, 422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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