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论纲

  (二) 对服刑人员赋予家庭同居制度的实施框架
  1、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的适用条件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与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一样, 并非适用于一切罪犯。拥有家庭同居待遇的服刑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1) 家庭同居待遇应当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赋予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让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感受家庭温暖, 加强亲情联系。我国刑法中的管制刑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 而拘役刑本身刑期短且规定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 到2 天, 因此, 对于管制和拘役刑, 不存在适用家庭同居待遇的必要。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在2 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为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 则由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我们认为, 死刑缓期执行是有条件地对罪犯暂时不处死刑,罪犯在2 年考验期内的各种行为表现只是对他2 年后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要评价依据。因此, 在考验期内, 不管罪犯表现如何优秀,也不能对其适用类似家庭同居待遇的刑罚执行奖励制度。
  (2) 申请适用家庭同居待遇的服刑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监规, 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且对来访的家庭成员确实无现实的人身危险性。作为一种奖励措施, 服刑人员除了悔罪外, 在日常服刑中应有积极的表现。执行机构对服刑人员的行为评价应有一套科学、客观的标准。鉴于国外在适用家庭同居制度中曾出现过服刑人员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件, [10]我国在实施家庭同居待遇制度时必须确保来访的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3) 被申请来访的家庭成员必须为配偶或直系
  亲属。家庭同居待遇的前身是配偶同居待遇, 因此被申请来访的家庭成员当然地包括配偶。配偶作为家庭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家庭关系的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促使服刑人员积极改造, 所以, 一切有利于促进服刑人员改造的家庭成员, 本应都可以被列入被申请来访的家庭成员名单中, 但考虑到家庭同居待遇执行的特殊性——通过服刑人员与家庭成员在狱内同居生活, 让服刑人员感受家庭温暖, 故除配偶外, 将家庭成员限于直系亲属, 这符合社会生活习惯, 同时也有利实际操作。
  2、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的适用程序
  (1) 程序启动。家庭同居待遇的启动始于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向所在的执行机关申请。执行机关根据服刑人员的申请, 从各方面综合衡量申请者是否符合适用条件。为防止司法腐败, 建议由执行机关的上级机关掌握批准决定权。上级机关对被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服刑人员,由执行机关组织其接受身体检查, 对存在传染病的服刑人员暂缓适用家庭同居待遇, 直至其疾病治愈不具传染性。同时, 同意来访的家庭成员也必须接受执行机关的医疗部门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身体检查, 如果被查出患有传染病, 该家庭成员将被拒绝,但服刑人员可继续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到访。即使申请者一方患有传染病而另一方未患, 或双方都患有传染病但仍愿意接受家庭同居待遇, 但为了保证监狱内其他服刑人员的身体健康, 我们认为也不能适用家庭同居待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