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论纲
谢杰
【摘要】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有利于维系服刑人员的家庭关系、减少狱内性犯罪和减少再犯, 但亦可能导致狱内关系不平衡、滋生腐败、管理失控。比较利弊, 我国应建立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该制度应当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且必须认真遵守监规, 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而且对来访的家庭成员确实无现实的人身危险性; 另外, 被申请来访的家庭成员必须为配偶或直系亲属。为此, 应建立健全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适用程序。
【关键词】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监狱;刑罚
【全文】
一、域外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考察
( 一)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沿革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并非一蹴而就, 在其尚未成型之前, 罪犯夫妻同居制度被先行启动。罪犯夫妻同居, 又称夫妻生活探望, 意指已决罪犯在强制性羁押场所,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实体条件, 可以与其配偶进行夫妻生活的监狱管理制度与刑罚矫正制度。服刑人员夫妻同居制度滥觞美国密西西比州——1918 年密西西比州沃顿监狱第一次实行夫妻生活探望。[1]该项制度的起源阶段并不是基于通过积极的刑罚措施改革实现罪犯生理需求与心理满足的考虑——其本意仅仅是为了刺激和鼓励黑人服刑人员卖力工作, 根本未曾设想生活探望能够起到维持罪犯和谐夫妻关系的效果。但是, 自从该制度在密西西比沃顿监狱实行后, 取得了相当成功的反响, 不仅能够使服刑人员安心服刑, 而且促使罪犯保持积极向上的家庭责任意识, 有利于再度回归社会的罪犯珍惜重获自由的来之不易的正常社会生活。之后, 密西西比夫妻生活探望模式在全美监狱内逐渐推广——较为保守的监狱当局只允许罪犯与其配偶在单人狱房内搭建临时性遮蔽物以获取最低程度的隐私; 伴随着制度的渐次成熟, 监狱为夫妻生活探望制度的执行开辟专门区域、建筑独立空间。
经过不断发展, 如今夫妻同居制度已经演变为家庭同居制度。家庭同居制度, 又称家庭生活探望制度, 它不仅仅局限于夫妻间的探望,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与罪犯的同居生活。全世界范围内仍然是美国的罪犯家庭同居制度较为完善,欧洲则有部分国家尝试借鉴美国的罪犯家庭同居模式。对于服刑人员而言,家庭同居本质上是一种奖励措施而不是一种权利,它需要服刑人员通过自身的努力去赢得。通常来说, 服刑人员如果想要得到家庭探望,必须表现良好、改造积极、且没有安全威胁。[2]美国除了密西西比州之外,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南卡罗莱纳州、明尼苏达州、新墨西哥州、佐治亚州等都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 在其中部分州的监狱管理与刑罚矫正实践中,虽然许多已婚男性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事实上接受了“配偶探望”,但此项制度实际上仍为非正式的,其被认为是一种监狱管理与刑罚矫正惯例。[3]实行罪犯家庭同居制度的大部分州规定一次探望同居时最多可以允许三个家庭成员一起探望。在俄罗斯,享有家庭同居权的配偶可以为服刑人员带一定数量的衣物、食品、小型挂件等。[4]在加拿大,监狱内用于家庭同居的房子被设计装饰得非常有家庭氛围, 有些甚至还带有花园和烧烤器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