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社会学视野中,权力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从渊源上讲,权力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权力乃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设。它本身是以相应权利为基础,权力的本源在于利益。阶级社会中的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群体生存、发展和秩序,保障权利,实现正义而产生的。而为此利益,原始社会氏族中的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便让与一部分权利而形成公共权力,而正是公共权力的出现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才有了法定权力,并有了法定权利。权力是权利的分流与让与,权力是以权利为基础,权力的本意是为了权利。“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因此它应当平等地服务和从属于公民的权利,首先是劳动者的权利。然而,在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权力平等地为公民的权利服务往往只能徒具形式,实质上主要体现和维护的是统治阶级利益。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在深层次上的特殊存在形式。在现实性上,国家权力统一于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从根本上说是国家权力派生于和从属于公民权利。我国宪法第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就包含了公民权利主导国家权力的全部含义”。
公民权利是
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认识,已较为普遍;但权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扩张性,同时由于权力的执掌者受人性和时代的局限,使权力容易脱离其授予的本意而压制权利。有学者在评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权力与权利时使用了一些很生动、很有概括力的语言来描述该时期权力者的权力观念,十分传神地道出了权力本位的法或法律制度的一些重要特征:(1)“权力无际”,即“权力圆”无限大,权力的使用范围和影响范围没有边际,可以渗透到任何权利者的任何领域,不受权利者“权利圆”的边界限制,其具体表现是权力无边,权力包管,权力很少甚至不受约束;(2)权力万能,即相信权力可改变一切,做到想做的一切,受权力支配的一切人都得无条件服从权力,否则必受权力者处罚;(3)权力无上,指权力与社会上的其他事物相比,属于最高等级,地位至高无上,权力者的地位与其他人相比也显得最高;(4)权力情结,权力者将权力看作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因而有较普遍的迷恋权力、崇拜权力、争夺权力的倾向;(5)权力大于法,在观念上将权力的价值看得高于法律,在实践中权力者往往轻慢法律、虚置法律,破坏法定的制度,以自己的意愿取代法律;(6)权力被认为天然合理、正确,与权利者发生冲突时权力者无错,若有错必是权利者的错;(7)权力独立化倾向,权力价值被从“工具”转向“终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