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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与平衡: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权利与权力的对话(一)

  一、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权力是什么?
  我们已对权利现象作了初步的解析,对权力研究的情况,我们作简单的回顾分析。学术界对权力的研究可谓是百花齐放,各种观点不胜枚举。如有的学者认为权力是“指专为对社会民众或其它主体的权利进行权衡、协调和确认之力”!  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是与国家的强制力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职权)时,在多数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 概括地说,对权力的定义基本上分为三类:政治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有代表性的关于权力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能力说。“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第二,强制意志说。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的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第三,关系说,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其它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上述对权力的定义,尽管在表述上不同,但我们还能发现一些关于权力的共性东西:权力关系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但这种关系是不平等的,它是管理-服从关系;权力是一种力,是一种支配力或影响力,这种力能使受方的意志受到影响进而服从权力行使方的意志;权力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力在权力受方不服从时表现出来。
  我们认为,研究任何事物都必须分析其根源,这样才能揭示其本质。关于权力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暴力说,所谓“胜者为王”、“打江山”者是也;2 、神意说,如“天意不可违,神意不可抗”;3、世袭说,如“祖制不可改”;4、民意说,即社会契约说,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鸠、洛克、杰斐逊等。美国《权利法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5、社会实践说,阶级斗争说,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关于权力溯源应该把握其阶段性。无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权力机关总体上属于暴力机关,当时的权力产生于暴力,也依赖暴力。不看到这一点,我们便没法理解其压迫性。因此,“暴力说”、“神意说”、或“世袭说”符合当时实际情况。而近、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民主政治,普遍建立了代议制和选举制,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比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机关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权力的行使还同时受到人民的广泛监督。这充分说明,在近、现代社会,权力的来源和依赖都是人民,这也是近、现代社会发生质的进步的标志。明白了权力的根源,我们不难对权力做如下结论:权力既来源于人民也依赖于人民,权力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以国家强制力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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