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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当运用

  (五)主观明知的推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案件中,需要以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为构成要件居多,而任何犯罪的主观明知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一般无法凭直接证据来证明,而只能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来认定。”
  一般来说,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是靠推理与推论解决的,其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控方必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一系列危害社会的客观行为,并通过这些行为证据来印证其主观心态,虽然这些证据证明的方式显得比较间接,但终归是可以实现的,故无需也宜借助推定来证明。例如,刑法201条的偷税罪,必须具有主观故意。由于被告人推卸罪责失口否认,往往难以认定其偷税的故意。但在办理偷税案件中,查明和认定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又是非常必要的。在被告人如实交待罪行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通过被告人口供认定其偷税的主观故意。但是当被告人为推卸罪责,失口否认其罪行时,就难以从口供中获取其偷税故意的直接证据,给定罪处罚造成一定难度,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现实的途径,是通过被告人偷税的具体行为,揭示其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查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偷税罪中所列举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这些手段无一不是被告人故意偷税心理状态的直接反映。只要查明被告人实施了这些客观行为,则无论被告人作何种辩解,均应认定其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有些案件的主观明知是无法通过证据来证明的,如上述的非法持有型犯罪案件中,通常没有被害人,也没有证明人,一般难以取得证据来直接证明行为人对所持物品的主观明知,这时就可以实行推定。换言之,在持有型犯罪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不能证明其持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或主观无过错时,即推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型犯罪。
  (六)有关证据的司法推定
  前述各种推定基本上是刑事法律中的立法推定,而很少涉及到司法推定。那么,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可以使用哪些司法推定呢?对于法官自由裁量过程中,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可以运用的司法推定主要是一些关于具体证据方面的推定,可以结合个案创造和选择一些推定。例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推定政府机构制作的正式文件所述事实是真实的,鉴署的文书上所表达的意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常交邮的文书已经达到,以超低价格购买物品的人明知该物品是赃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行得出的电子数据是准确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实施非法行为的人具有非法目的,经常实施某一类行为的人是故意为之,某人出入证上所载日期是某人的生日,单位正常业务帐簿可靠,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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