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无罪推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对这个推定本身是不能反驳的,法院必须坚持疑罪从无。但是,同其他不可反驳的推定一样,无罪推定虽然本身是不能反驳的,但是其基础事实并不是不可以反驳的,而要由控方提供运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二)精神正常的推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是与其刑事责任能力相联系的,但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政正常一般无需控方举证证明,而是借助于推定来证明。我国刑法中没有精神正常推定的条款,但实际上隐含有相关的内容,
刑法第
17条规定:“16岁以上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14—16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14岁以下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以上条款表明,在我国每个人都被推定为精神正常,除非有确实的反证;每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被推定为能够预见到自己有意识的活动会产生的后果。这是一种日常的共同经验中得出的结论。
(三)犯罪例外的推定
犯罪例外的推定,也就是“排除违法性行为的例外”所谓犯罪例外,是指某人虽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但是其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主要是证明被告人实施过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而对于这些行为不属于犯罪例外无需举证。因为这是靠推定解决的。
(四)持有型犯罪的推定
我国现行
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型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类犯罪,这些犯罪案件中也隐含有立法稳定的意思。例如,在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中,只要执法人员在某人身上查获了毒品,就可以推定其是非法持有,除非其用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具体说,如果被查获身上带有毒品的被告人声称他有合法理由携带该毒品,或者说是别人为了陷害他而偷偷把毒品放在他的身上或包里,那么辩方对这一事实主张就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辩方不能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携带毒品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法官就可以推定被告人行为属于非法持有,判其罪名成立。换言之,在被告人是否非法持有的问题处于事实不明的状态时,辩方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尽管我国是将持有型犯罪的推定作为立法推定处理,但在此类推定适用的范围有所限制,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上述几类非法持有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