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的语词含义就是根据判断来进行判定,它不是对事实的直接认定,而是以推测性为桥梁的间接认定。在法律上,推定是一个专门术语,它是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者“常态联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可以认定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推定和推论一样,也是以推理为基础的。由于推定的大前提往往都是或然真实性判断,所以推定的事实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正因为不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是法律上推定的事实,具有假定的性质。
一般说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推理主要是侦查人员的事情;推论主要是公诉人员的事情和辩护律师的事情;推定则主要是审判人员的事情。司法证明中的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官做出的带有假定性质的事实判断。推定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然后根据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在此,前一个事实称为“基础事实”或“前提事实”,后一个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或“结论事实”,二者不可混淆。
二、推定的分类
(一)根据推定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将其分为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前者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又称之为法律上的推定;后者是指由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依据一定规则进行的推定,又称之为诉讼中的推定或事实上的推定。
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的形式一般都表现为:只要有此事实存在,就可以推定彼事实的存在。但二者的性质和效力有所不同,立法具有较强的固定性,司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立法推定属于固定性推定,具有严格的强制效力;司法推定则属于灵活性推定,效力也比较宽松。
由于推定是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或伴生关系为依据的,所以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比较稳定或比较确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立法推定;而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不太稳定或不太确定的情况下,就应该采用司法推定。此外,立法推定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为了追求或实现法律的某种价值目标,立法者认为有必要有稳定的法律形式确定两种事实的联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出台下发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