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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当运用

试论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当运用


张瑞


【全文】
  任何案件发生都是过去发生时,都无法再现、复制、倒流,这就给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设置了巨大的障碍。凭什么认识过去的案件?又凭什么断定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曾经发生的事实?由此,推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便凸显出来。什么是推定?推定就是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已知事实、相关知识、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由已知事实推论出来未知事实真伪的结论的一种证明规则。推定是一种免证方法,在司法活动中,凡是推定的事实,便无需再用证据证明就可以确认。那么什么是刑事推定?在刑事诉讼中,利用推定的方法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只能是一种辅助的方法,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总的原则是以直接证据证明为主。刑事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在常规性证据证明方法无效的情况,推定才成为一种变通和补充的证明方法。从这个意义不难得出,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是万能的,而要适当、适时、适可。
  一、推定与推理、推论
  推理、推论和推定的方法和功能都有相似之处,它们都属于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逻辑思维活动。但是,三者的侧重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推理强调的是发现,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范畴;推论强调的是论证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范畴;推定强调的是确定,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范畴,同时,这三者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或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推导出新的认识或判断。推理是司法证明中常用的思维方法,也是人类的思维能量和智慧魅力的重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凡是有查明案情职责、义务的人,就都有可能进行推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有责任去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要进行推理,公诉人员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要进行推理,审判人员也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要进行推理。
  推论是司法证明的重要方法之一。推论是以推理为基础的,先有推理,才有推论;推理是推论的前奏,推论是推理的延续;推理是推论的实质内容,推论是推理的表现形式。在司法审判中,法官虽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判决时也要用推论的形式向当事人乃至在社会公允说明其认定的案件事实,所以也要进行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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