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李仲公在《禁政问题》中对国民政府寓禁于征的政策从社会合理性的角度做了解释,他首先指出南京国民政府的既征也禁和北洋军阀的只征不禁有区别,因为前者的目的是禁,后者为的是征。其认为就事实论,民国以来,烟税既成为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大宗,当国民革命北伐完成之后,财政枯竭,而其时西南各省,实际尚未统一,那时中央如果毅然取消特税,不但收入没有抵补,而且各省禁烟经费,亦无所出,故政府征税,实不得己。对于两年禁毒、六年禁烟期间为何继续征收特税,理由有二,一是取之用之。分期禁种、分期禁吸、统制产场,办理公膏,以及各省设立戒烟医院等禁烟经费浩大,故征收特税,以取之烟民者用之于烟民。因为种、吸、运、售均分期递减,故特税亦因烟民、烟量减少而逐年递减。二征只是手段。以前政府之失,不是不应当征税,而是税而不禁。寓禁于征,特税全由烟民负担,税重则烟价必然增高,价高则购吸者势必减少,种者因销路减少而不踊跃,故收税也是禁烟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客观的讲,以上对征的合理性的论证比较牵强,只是一家之言。
向烟民处罚金其实也是变相的“征”,连胡汉民也认为此法不妥。“如果吸烟可以罚金了事,岂不是替有钱的人开了方便之门,把禁烟行政的威信与价值陡然降落下来吗?人民如果见禁烟法令的作用,一遇到金钱,便立刻被限制了,将以为政府的禁烟,不过是藉此赚钱抽税而已”,这样虽说是‘禁止’,而事实上岂不已变成‘促进’吸烟了吗?…再则禁烟行政如果明明白白的和金钱发生了关系,禁烟行政人员的廉洁,便格外难保,而禁烟的效验,也就难说了。”
在禁烟方式上还有一些个人的看法,这些人大多为当时政要或著名学者,因此其观点部分可反映当时政府对禁烟问题的认识。
1、胡汉民的“社会制裁”论。胡氏在《禁烟与社会制裁》 一文中谈到禁烟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政治方面的,一是社会方面的。在他看来,因为吸毒有许多社会的原因,所以“禁烟一事,单靠政治方面的法令是不够了的,一定还要辅佐以社会的制裁,才能收着全效”。他认为首先要改造吸毒时髦的心理,加强舆论的制裁。“吸烟的又何尝不是人?社会上果真有刺激给他,也一样会因羞恶而改行的。唤醒社会,是彻底而且自然的办法,单靠法令,法令终有穷时”,“必定要做到人民能够自勇的耻于为不善”。其次要加强男女间的互相制裁。胡氏认为这是“极有效而极该提倡的”一种方法,即规定吸毒是禁止结婚的法定要件之一,也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结了婚的人吸毒的,国家禁止其生育。原因是青年“没有不注意自己的婚姻问题的,吸毒如果会丧失掉结婚的权利及家庭的幸福,一定可以从黑籍里面救出不少的青年来。” 以国家法律对个人私权利进行限制,这种观点体现了其社会本位立法观, 在这一点上胡氏并不讳言“我们禁烟的目的,既重在强种,已吸上的人,如何还能容它有配偶、有生育,这种弱种流传下来,继承不已,遗患何穷!”,“剥夺结婚的自由,且不许有任何形式的配合,固然是惩戒他们本身,也所以杜绝种族上的流毒呢!”再次,在制裁吸毒者时区分不同职业,学生、士兵与官吏同科严办。因为“学是社会上未来的中坚分子,国家民族的命脉所寄,断不能容他再染烟毒,而陷社会国家民族于绝地 。兵是有纪律、有训练的团体,每个分子更不当做纪律以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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