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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西北地区的烟毒及禁政

  四、南京国民政府对禁烟禁毒的认识
  南京国民政府号称以孙中山先生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作为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结合当时国际、国内时势,以胡汉民 为首的立法者提出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从世界上来看,文艺复兴以后,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提出天赋人权、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等理论,并以此为指导,确立了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基点的近代法律体系。然而,到19世纪末 20世纪初,这种个人本位的法律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病,贫富两级分化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并引起社会的无序。社会本位认为,人的存在价值,首先在于他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一员。法律所要谋求的,首先是全民族、全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利益。正如胡汉民所说的,“三民主义认定法律之所以为必要,在于能够保障社会全体的利益。个人所有的权利是为社会生活和民族生存而有的”  。在这种法律背景下,民国禁烟禁毒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几大关系。
  1、禁烟与领事裁判权 的关系。清末至民国前期,中国始终处于西方列强的重压控制之下.无法真正独立地行使主权。列强提出以禁绝国内的烟毒作为取消不平等条约的条件,但禁绝国内烟毒、截断外来毒源,又得以取消不平等条约为前提,这是因为南京国民政府虽在20年代末发起修订新约运动,但没能收回租界,一些外国势力利用租界,制造和贩卖毒品,上海和天津等地的租界成了当时毒品走私的基地。由于国外某些利欲薰心的政府暗中支持走私,毒品仍得以绵延不绝地进入中国,毒品之源始终无法塞绝。由于领事裁判权之存在,警察局请求协助缉捕,租界当局往往拒绝引渡,租界遂成为贩毒分子避重就轻之所。外交部长王正廷曾有“因外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中国政府施行烟禁不便”之感慨,“所以取消不平等条约是政治上对外的第一个禁烟的办法”。 马寅初先生也认为“要杜绝(鸦片和麻醉毒品)来源,国际交涉也是个重大问题,这是一面要根据历次关于禁烟缔约,和各国严重交涉,一面要国内认真施禁,唤起国际同情,杜绝他们的藉口,修明内政和严正外交同时并进。” 
  2、断禁与渐禁的关系。李仲公在《禁政问题》 中认为,中国禁烟宜于“渐禁”,而不宜于“断禁”。因为中国的“烟”,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烟”的问题,而是早已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包含“烟”以外的一切财政、经济乃至政治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而要单独解决“烟”的问题,是行不通的。从清光绪末年至民国初年,禁烟之所以有成效,固缘国内政治统一,故能令出维行,贯彻到底,而亦由于制定十年禁绝办法,有计划,有步骤之所致。到民国六年以后,军阀割据,借烟筹款,大开烟禁,烟祸之烈,达于极点,而烟土与地方财政,人民生活,社会经济政治的关系,亦益密切。此时期南北军阀,只知征而不知禁,因无禁政可言。及国民政府成立,1928年全国禁烟会议是民国禁烟之开始。然当时政府中人,把“烟”的问题看的太简单,把“禁”的问题看的太容易,于是标榜断禁政策,寓禁于征,对于禁政既无切实的办法,所有与“烟”应先时或应同时解决的问题,也未注及,便想用几条法律,几道命令,坐牢,罚款把数百年来的烟毒廓清,这是空想。渐禁政策因为是分期分区的过程中有步骤,有阶段。故能顺应复杂的政治环境,逐步推动,按计实施,有条不紊。
  3、禁与征的关系。这是中国近代禁毒史上的一个核心问题。鸦片战争前后,晚清政府就有“弛禁论”与“严禁论”的争论,孙中山先生晚年在《禁烟问题与政治建设》的演讲中把能否彻底禁烟与政府性质联系到一起,认为“中国之禁烟问题与良好政府之问题,有连带之关系,鸦片营业,绝对不能与人民所赋予权力之国民政府两立。”的观点振聋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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