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民国时期西北地区的烟毒及禁政

  禁吸方面:一吸户登记从1935年开始,分劝导登记、勒令登记两个时期。二是颁发戒烟执照。在尚未戒除期限内,凭照领取烟土;三是设立戒烟院所。先在兰州设立戒烟所,后改为省立戒烟医院,各县视烟民多寡设立甲乙丙三等戒烟所。四是收毁烟具。将收查烟具办法列入保甲公约,长期施行。五是制发戒烟药片。制造了10万人所需戒烟药片400万粒(每人40粒即可戒绝),分发各县施治。六是查禁鸦片代用品。为了防止全省烟苗禁绝后,吗啡、海洛因等毒品的输入,各专署、县府对私售毒品者严加查禁防范。七是对公务人员进行吸毒检举。由各机关人员自己书写不吸食烟毒的保证,经各机关主管长官核实后上报。如发现吸食烟毒者,一律按照禁烟治罪条例从重治罪,其长官一并连坐。 但以上“禁政”的种种弊端也显而易见。其一,缺乏社会动员。甘肃“毗连川、陕边界,环境特殊,因限于人力物力种种困难……凭政府力量肃清难期迅速见效,必须辅以社会力量,方可普遍根绝消除。其二,明禁暗弛,执法不严。如办理烟民登记时,凡有权势之烟民,均未登入。以致遗漏烟民甚多;施戒时,大都入戒烟所几天,亦有不住所内,每天仅到所一次,以致未成断者约在半数;各县政府所属秘书科长、政警等及乡镇保甲长类,多吸鸦片等。
  1936年后,陕、宁、青、新等省也奉命禁烟。各省市先后成立了禁烟委员会、善后局等禁政组织,开展了烟毒大检查活动。这一时期的禁烟禁毒法令中,量刑明显加重。明确规定对制售鸦片等毒品者处以死刑,协助制毒者处以5到12年徒刑或无期徒刑;对公务员犯此罪者一律处死刑,不稍宽贷;从 1937年起,对所有制售鸦片等毒品者,不分主从,一律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对于吸食者,强行送往医院戒绝,并处以至少5年徒刑;戒绝后复吸者,处以死刑等等。在民众高涨的禁烟热情下,南京政府六年禁政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日本全面大规模的侵华战争,加之时局动荡,六年禁政效果和预期的仍有相当的差距。但从全社会而言,公开的种、贩、吸毒活动骤减,烟毒泛滥得到一定的控制。
  三、西北军阀与西北烟毒的泛滥
  
  “军阀”的英文warlord由“战争”和“土地”两种要素组成,其特征一是专恃武力,二是割据地方。北洋政府是典型的军阀政府。军阀之间利用手中掌握的军事实力控制中央政府。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在法制不健全、或者尚未确立法治传统的的国家,战争又是政治的终极手段。军阀政府以谋求军事集团的一己私利为首要目的。加之许多军阀把它们辖区的权势看成很可能是暂时的,因此他们采取各种手段搜刮钱财,包括销售鸦片。近代中国军阀与鸦片互为依存,军阀要扩展,就必然大勒烟税,军阀是战乱之源,而鸦片则是战乱之工具。民国的烟锅是军阀政治及其统治的必然结果。
  1、西北军阀的破禁与勒种纵贩
  陕西早在1914年陆建章督陕时就暗开烟禁,劝导农民种植罂粟,引起全国舆论哗然,陆又以禁烟为名,在西安等地收缴鸦片,运往京、津贩卖。1916年5月,陈树藩取代陆建章后曾一度下令禁烟。等其站稳脚跟,1918年就公开的下令开禁。每亩烟田征税9元,仅“周至、户县等县,此项进款各收30余万元之多”,他还设立官膏局,实行鸦片专卖,并派军队保护省内外的鸦片走私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