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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的重典治吏

  按照一般的规律,法律规范和法律现实之间总有一定的差距,中国古代社会也不例外。考察各代治吏史实,雷厉风行,严于执法的有之;前严后宽,渐不克终的有之;法制松驰,有法不依的也屡见不鲜。对于一个朝代而言,开朝帝王廉而后代子孙贪;对于一个皇帝而言,初即位廉而后期贪。造成这一周期律的原因有许多,但归根到底在于私有制经济基础及建立在其上的专制制度和官僚政治体制,这也是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对一些具体的问题,当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在此仅从立法与执法关系角度作几点论述,以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应该看到,吏治的好坏与吏治立法有一定的关系,但并非绝对关系。完善的立法是政治清明的前提条件,但仅有法律制度还不够,只有健全的制度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有机结合后,才有清明的吏治。考察封建社会后期的历史可以发现,如果排除了经济流通和商业发展对官吏贪欲的刺激和助长,制度形同虚设是导致吏治大坏的重要原因。
  首先,执法的好坏决定了立法的效果。中国古代重典治吏即使在立法上已相当完善,但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人去执行,那么“徒法”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诚如沈家本所言“法之善者,仍在于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17]重典治吏的目标是整饬吏治,而重典治吏的推行又必须依赖各级官吏。只有将之转变为绝大多数官吏的自觉行动,才有望取得预期效果;否则,有法不依、官官相护,京官与地方官相勾结,从上至下关系网的存在,都可以使惩贪立法成为空文。
  其次,封建法律自身的特权性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众所周知,封建法律是特权法。孟子曾告诉当权者“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18](巨室就是大贵族大官僚),因此各代对“巨室”采取的是八议、上请、官当、减、免、赎等特殊优待政策。这是因为统治者要求臣下首先是“忠”,其次才是“廉”,皇帝对于自己的亲信当然要网开一面,只有其对自己或本阶级利益有严重危害时,才动用法律这个专政武器把这些人的权利囿于一定范围内。在这种容忍贪污的条件下实施法律,即使惩贪有法,法律也只会产生更坏的结果,“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19]教训不可谓不深。
  再次,执法的最终效果决定于皇帝个人。“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20]法在君主眼里只是治之具而已,皇帝对于法可以“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21]贪官污吏认识到这一点,不畏法而畏皇帝,通过奉迎皇帝“苞苴或累万金,而赃止坐铢黍;草菅或数十命,而罚不伤其毫厘”。[22]皇帝带头违法,上梁不正而下梁必歪,法律不能实行是理所当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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