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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部分违法企业(本文违法仅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以违法的手段(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随意克扣工资,无故辞退员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手段)获得低成本劳动力的竞争优势,在市场中以低价格的不正当竞争取得胜利。反而一部分守法的企业因为守法,而导致正常的人工成本开支、产品在市场上没有价格优势,而被淘汰出市场。这部分企业经历过残酷市场的考验,明白市场潜规则后,就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不自觉加入到违法的行列中,毕竟违法的成本低,而且企业还能得到一定的生存和发展。这样大部分企业都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都靠想方设法地剥削劳动者以获得利润,形成恶性循环。最后,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中国的企业当靠劳动者低劳动力成本就能获得发展,企业也就失去了主动提高自己其他方面竞争力的动力。而同时,如果由低劳动力成本构成的产品出口到国外,遭遇反倾销调查就不难想象了,国外可不允许你乱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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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期,一部分违法企业因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导致成本增加而倒闭,从而净化了市场的不正当的竞争环境,守法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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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期,另一部分违法和守法的企业看到:在《
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力成本提高了,而且违法的成本太高了。在劳动力成本提高的前提下,为了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部分企业及时转型,主动加强企业管理并提高管理水平: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防范劳动法律风险,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等措施。企业就这样从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转变为逐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这样企业竞争力逐渐增强,在国际生产链中取得较大的利润份额。同时,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普遍得到提高,加班时间减少,休息权利得到保障,劳资关系逐渐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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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期,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健全,企业公然、恶意违法的行为大为减少,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权利得到彻底的保护。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所带来就业的充分,劳动者开始要求分享社会发展和企业发展的经济成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无需单位批准,无需要承担责任,均可辞职(唯一例外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未做满服务期辞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未支付加班工资,未买社保等情形),劳动者可随时离职,并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些法条的意思就是:如企业工资福利待遇不好(不限制指企业违法行为)的话,劳动者都可以用脚投票,离开公司另谋高就;同时,法律提倡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等福利待遇,就可以约定服务期以留住人才。这样企业即使依法(包含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相关的工资和加班工资等待遇,劳动者依然可以用脚投票,通过劳动力的自由流通和竞争,劳动力的价格会逐渐体现劳动力商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