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刑事手段破解执行难
辛江
【全文】
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工作的首要任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信用)经济,构建和谐诚信社会,必然要求国家的信用。国家的信用反映在执行问题上,就是使生效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的落实。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当事人打赢官司却只能拿到一张“法律白条”,就会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对法治的信赖,影响社会公众对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公正的信赖。执行难的问题大概从改革开放伊始就存在,难在大家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轻视,难在各国家机关对法律权威的缺乏崇信。随着法治观念特别是建立法治国家理念的深入人心并成为执政党的治国方略,从立法上为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可能,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似乎还很遥远。
首先从执行体制、制度设计上需要通过立法解决执行难。
执行难难在什么地方,难在执行权的缺乏监督和制约。所谓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因为司法审判是社会公众对国家的信赖的最后一道防线,寻求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而执行难使国家的判决成为一张法律白条,国家乃至审判的合理存在就是使老百姓戒除暴力,寻求国家暴力来解决问题。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之不理,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还有极个别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给钱则执行易,不给钱则执行难,接受吃请和贿赂,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就违法执行,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可以说,执行腐败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一方面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望穿秋水,另一方面是有些执行法官枉法执行。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法官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力量分散、效率低,有时会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更重要的是,执行案件处理由一个或几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而其他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监督手段,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寻求法律救济和监督。而执行机关设在法院,使执行权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只有运用刑事立法手段监督、督促执行人员尽职尽力才能保障执行的力度和权威。
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基本理念、指导原则以及具体的程序设计上都存在很大差别。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摆脱现行
民事诉讼法体例、结构及基本原则的限制,可以使其体例更加完善、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全面,也符合世界执行立法的潮流。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离,法院应成为单纯的审判机关,不必再承担强制执行职能,将强制执行职能划归其他司法部门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并实行垂直管理,打破地方保护,彻底消灭“法律白条”。同时,也可把执行机关人员消极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受到社会监督、法律监督,消除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