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13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一种“跨类禁止权”,它使驰名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似商品上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商标,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3、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权人享有不受期限限制的撤销申请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41条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
一些企业为了“搭便车”,采取“傍名牌”战略,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商号,误导公众,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同时也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公信力和驰名商标权人的商誉。2002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细品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驰名商标存在的立法本意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知名品牌不被侵害,是以一枚“盾牌”的姿态呈现在法理上的。“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无保护之必要就无认定之必要”。
(二)商业宣传背离驰名商标立法本意
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显而易见,但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企业而言,驰名商标不仅仅是防止权利被侵害的“盾”,更是他们在市场造势的“矛”,将其作为与对手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和手段。
一旦一家企业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后,企业就会对所获得的驰名商标进行大肆宣传,其形式有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纸、电视上作广告等。这样的商业宣传几轮下来,该商标所具有的无形资产价值瞬间剧增,驰名商标就像一项美丽的花冠,能擢升其美誉并带来滚滚利润。
但是,当“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出现在商品上或广告中,企业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作为其品牌战略的目标时,国际上通行的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事实上已经被异化了。此时的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主要动机似乎不在于保护其商标不被侵权,而是驰名商标获取后的巨大商机,这严重违背了国内外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旨,也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惯例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