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不宜用于商业宣传
谢会生;王瑞杰
【摘要】驰名商标是且仅是企业防范商标权被侵害的“盾”,是对个案的事实认定,现实中的企业赋予了它太多的商业色彩。禁止对驰名商标的商业宣传,将是驰名商标回归立法本意,市场回归理性的釜底抽薪之策,需要尽快落实。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业宣传;个案认定;不正当竞争
【全文】
一、驰名商标是权利保护的“盾”而不是商业宣传的“矛”
(一)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商标权利不受侵害
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一词首创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现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国自1985年3月成为《巴黎公约》的正式成员国,自然负有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相关规定体现在《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较普通商标而言,倾注了权利人更多的精力和投资,可以为企业在市场上提供更强的竞争力。正是因为驰名商标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丰厚收益,它也更容易成为投机者“搭便车”和不法之徒仿冒的对象。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一般都通过《
商标法》或专门法律法规中为驰名商标提供比普通商标更为严格和全面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这种特殊保护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13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原则,可以有效防止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