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与高冀飞、daviswei等探讨许霆案——欢迎专家学者加入讨论

  高冀飞回复:
  我想自动取款机没有智能到送钱上门的地步,许霆是用自己的工资卡多次到这台坏了的ATM里取钱,如果没有许霆”取款”的行为,这17万余元也不会脱离银行的控制,在因果关系上,银行巨额钱款的丢失是许霆积极主动的行为引起的。  
  一个人无因给我一笔钱,我会觉得他必有所图,肯定会问清原因再接钱的。否则就太天真了。因为我从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而且我知道什么是不义之财。这不是我学过法律之后的选择,从上小学开始就懂得这个道理。一个十几岁的小孩给我钱,我也会问清原因或找他的家长,因为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同样,说银行变更合同条款(做出新的意思表示)的谬论,也是犯了常识性的错误,即使银行是在做好事,也不会默默无闻,意思表示最起码应当有受领的对象,哪怕是银行在回馈客户,开一台ATM让顾客凭卡取钱,也会大张旗鼓地宣传的。所以这样的说法纯粹是在强词夺理。  
  虽然说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许霆或许算不上君子。  
  但许霆作为一个神志正常的成年人当然知道什么钱是自己,那些东西不是自己的,在刑法上他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这就足够了。我知道这不是我的钱,我把不属于我的取走,我知道我取走钱银行肯定不同意。这就足以认定为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了。  
  如果是自动取款机成了”变形金刚”,自己把钱塞到许霆的钱包里,那么可以说许霆不构成犯罪,因为他不具有盗窃故意,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但事实不是这样的。  
  认定危害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可以判断,但仍要结合因果关系,看看哪个行为是引起法益侵害的行为,以及哪个行为是受主观意志支配所为的行为。本案的窃取行为是作为。即利用手中的卡(密码)、故障的自动取款机秘密地将钱款取出的行为。因此,作为还是不作为,不应有疑问。  
  另外,黄律师在文中认为不作为的处罚要比作为轻,这是没有依据的。不论不作为抑或作为,都只是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其本身不足以影响量刑的轻重。罪责刑相适应的内涵是什么?刑罚的轻重要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考虑的因素是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而不是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作为也好,不作为也罢,都是在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所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法上的可谴责性。不作为犯罪是与以作为方式实施危害性相当的行为。
  本问题笔者想与其讨论许霆到底哪个行为触犯了刑律。由于高冀飞没有正面回答,因此笔者发起了另一轮讨论。
  笔者回复:
  我们可能把话题引向偏向。我们所要讨论的是ATM机的支付行为是否是在代表归属银行履行合同。如是,则不管其故障还是正常都是。因为它有义务保持其正常运转。我所举的赠与合同也在表达这个含义。故障发生就像人发傻一样,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我们没有说他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但我们说的是认定为盗窃行为是否准确。你说银行做不做宣传与其活动的有效性有直接因果关系吗?另外银行做不做活动也与本案无关。我们讨论的是许霆有没有权利去划卡,如有,那么划卡行为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作为。接下来,就是许霆应不应该拿ATM机的吐款。您会说肯定不该拿,但不拿将导致丢置,另外其也无法证明其没拿,因此,它就有义务保管此钱,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或等待银行对帐、索要。如其向有关部门举报,他们没人理会,或直接说奉送,那就没事了。如银行说ATM机出故障它就应该返还。我们司法考试认定此行为为盗窃,许霆肯定是不满意这个答案的,因此它又给司法界出了个新问题,也是一个新课题。这个问题不但难倒了法官,也难倒了整个司法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