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别居的程序
关于夫妻别居的程序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悉听当事人自便,国家公权力不予干预。因为,别居对社会的影响相比离婚来说要小的多,而且多是因为一些小事,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别居。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公权力对别居有干预之必要。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关系社会的稳定,国家公权力介入,可以更好的调节夫妻别居的秩序,及时化解矛盾。关于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方式,笔者认为,可有两种具体的措施。一是建立别居登记制度。由别居的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且属自愿的,应当予以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夫妻双方正式确立别居关系,双方应自觉履行别居期间的权利义务。二是由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审理,认定别居理由正当者,可判决宣告夫妻别居,并对别居期间作出规定。夫妻一方诉请别居,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之反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者,应判令准予离婚,驳回原告别居之本诉。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尚未破裂,而诉请别居理由正当者,则应判决驳回反诉,支持本诉别居之主张。
(四)别居与离婚的关系
别居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夫妻别居期间,如果双方感情缓解,可以自愿解除别居关系,恢复正常的夫妻生活。但别居达一定期间双方仍不能恢复同居,一方起诉离婚者,可以别居事实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表现,由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期间既不能太长,也不易太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与现行婚姻立法的相互协调,以二年为妥。
别居制度是缓解夫妻矛盾的权益之计,乃比较消极的冷处理方式,要根本解决问题,还需要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互敬互让,相互谅解,正确处理因各种矛盾引发的夫妻紧张关系,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和生活秩序。
【注释】王战平:《中国
婚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王战平:《中国
婚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王丽萍:“别居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法学家》199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