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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别居制度研究

  2.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权中止
  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6]家事代理权基于配偶身份而生。别居的夫妻有夫妻之名,而无其实,双方往往不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如果一方恶意利用双方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作出对夫妻对方不利的行为,将使对方蒙受不测之损害。因此,别居期间夫妻相互之间的家事代理权暂时中止,符合婚姻家庭的实际和双方的共同利益。夫妻别居期间,一方利用夫妻之家事代理权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对其法律效果应区别对待。如果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与其交易的当事人已经别居,表明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其所为民事行为对夫妻对方应为无效。如果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应准用民法中的表见代理的规定,夫妻双方须共同承担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被代理方有损失的,可以要求滥用家事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3.别居期间仍须履行忠实义务,不得寻找婚外性伙伴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所谓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忠实义务是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必须履行的强制性规范。夫妻虽因关系紧张而别居,但其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对其仍有适用。为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夫妻尽管已经别居,也必须履行忠实义务,不能在婚姻外寻找性伴侣。这是我国一夫一妻法律制度的当然要求。
  4.别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各别财产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财产有共同财产与各别财产之分,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则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一般规定。根据该法第17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别居意味着夫妻共同生活的中止,此时的夫妻只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因此除双方特别约定别居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在其他情形下,均应引起分别财产,属于别居的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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