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关系社会的稳定。实行夫妻别居制度,可以使夫妻关系暂时恶化的男女双方,因暂时的分居,从家庭的矛盾困境中解脱出来,避免双方硬栓在一起产生的厌烦情绪,更可以避免一方一时冲动采取过激举动所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恶果,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此外,别居也可以使法院从大量的离婚诉讼中摆脱出来,集中人力、物力从事一些疑难案件的审理,节约有限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从而更好的发挥人民法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节作用。
三、设立夫妻别居制度的具体构想
我国正在加快立法进程,笔者认为,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篇设专章规定夫妻别居制度,规定别居的条件,别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别居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一)夫妻别居的条件
夫妻双方因感情恶化,致暂时不能共同生活者,可以别居。别居不以搬出原住所为必要,即使夫妻在住所内分居,表明双方相互之间已无意建立共同家庭关系,也应当视为别居。关于夫妻别居的条件,可采具体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做法,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别居:
1.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对方一时不予谅解者;
3.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
4.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尚未治逾,不能共同生活者;
5.其他导致夫妻别居的情形。
(二)夫妻别居期间的权利义务
夫妻关系恶化导致别居,但其婚姻关系尚未破裂,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继承权、忠实及抚养子女等,不因夫妻别居而受影响。但由于共同生活关系的中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必然出现不同于正常夫妻关系的特点,表现在:
1.别居期间夫妻无要求对方与其同居的权利,对方也无与之同居的义务
同居是婚姻自然属性必然派生的权利,婚姻乃两性之结合,两性关系是婚姻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夫妻相互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夫妻关系恶化而别居的夫妻,因为共同生活的中止,导致感情危机,任何一方都没有要求对方与其同居的权利。别居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同居的,因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法律自无予以干涉的必要。但如果妻子一方,不同意丈夫同居的要求,其即保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丈夫如果违背妻子意愿,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即可构成
刑法中的强奸罪,应依法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