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别居制度研究
王效贤
【摘要】夫妻别居是指夫妻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但停止同居义务的婚姻家庭制度。本文回顾了夫妻别居制度的历史,分析了我国设立夫妻别居制度的现实意义,并对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夫妻别居;婚姻家庭;离婚
【全文】
夫妻别居是指夫妻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但停止同居义务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别居制度未有规定。笔者认为,设立夫妻别居制度,以法律规范夫妻别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家庭和社会稳定,避免轻率离婚有一定积极作用。
一、夫妻别居制度的历史沿革
别居制度是欧洲中世纪教会法禁止离婚的产物。欧洲在罗马帝国统治前期,允许男子单方休妻。基督教产生后,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奉基督教为国教,在婚姻方面坚持“婚姻不解除主义”,天主教教会认为“……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1]在坚持“婚姻不解除主义”的立法背景下,离婚被视为背叛上帝意旨的大逆不道的淫乱行为,即使夫妻关系恶化到不能共同生活的程度也不能离婚,而只能采取别居,“别居是贯彻婚姻不解除主义的一种辅助手段”。[2]如1563年第24次托仑托宗教会议决议第8条规定:“教会由于各种原因,得命令夫妻于一定期间内或不定期间内,分离眠床或住所。”[3]随着天主教的传播,一些信奉天主教的国家实行教会
婚姻法,禁止离婚,采用别居的办法来弥补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带来的问题,这种作法违背了婚姻的本质。
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以天赋人权思想为武器,提出婚姻自由的口号。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即在立法上废除了教会法,把婚姻看作民事契约,实行婚姻自由,把离婚制度从宗教信仰中解脱出来,认为夫妻别居仍不能建立幸福家庭的,应当允许离婚。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6编设专章(第4章)规定了别居制度。该法第296条规定:“应夫妻一方在同于离婚的情况下并依相同条件提出的请求,得宣告分居。”该法对分居的各种情形与程序,分居的后果,分居的结束都作有详细规定,并且在第5章对离婚与分居的法律冲突进行了专门规定。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近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如意大利、瑞士都在婚姻立法中规定了别居制度,使别居制度在当代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得以保留,但该制度显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禁止离婚的辅助手段,而是作为离婚前的一个过渡阶段。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深受封建礼教影响,在婚姻问题上实行“七出三不去”的封建离婚制度。《大戴礼记•本命》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4]此所谓“七出”,其本质不过是我国封建社会中男子休妻的七种理由。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片面的专权离婚制度,妇女不能平等享有离婚权利,“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5]由于封建礼教的影响,我国封建时代的离婚制度带有浓厚的男尊女卑色彩,不可能实行夫妻别居的平等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