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章节已经对公司财产的特性作了分析,根据这些结论,笔者认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可以这样定性: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对其资产的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总括性的财产权。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公司的人格性质,公司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具有依其独立的法人人格从事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其次,由于股东的出资行为在性质上一方面是具体财产权的转移行为,其行为结果是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发生了转移,并且,因股票的发行产生的溢价收入也归公司。所以公司获得了股东用以出资的具体财产和股票发行产生的溢价收入。
其三,对于股东出资转移给公司的财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就是对公司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并且,公司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
这样,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而法人财产权归公司,所以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
第三节 法人财产权的特殊性
公司法人财产权作为具有所有权性质的财产权利和民法上的物的所有权的是不同的。公司财产是一个总括性的权利,其范围包括股东的具体出资、公司对外负债和公司的资产收益与经营收益。其中,股东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公司对外负债为公司债,主要以货币形式出现;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也主要为货币收入。所以公司的法人财产包括物、知识财产、债权债务等。
所以,法人财产权的范围包括物之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性权利及行使这些权利产生的其他财产性权利。从总体上看,把公司财产看成一个特殊的“物”,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依照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对该“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所有权性质。但是公司财产不是传统
物权法上所定义的单一有体物,是个集合的财产整体,因此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所有权。
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所有权性质和传统
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相比,其特殊性一方面在于它的集合性和不纯粹性,因为它包含他物权和非物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在于其变动性,因为公司的财产在经营行为下不断变动,而经营行为的结果归属公司,成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总结
根据第四章的结论,我们可以知道,股权一部分是社员权,一部分是股东对公司资本的所有权。在股权为社员权的情况下,股权的客体公司意志或公司利益。社员权的性质是身份权,为社团成员的身份,本身并不是物权,也不是财产权。在在股权为资本所有权的请况下:客体为公司的资本。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按份共有。其特殊之处在于,该共有不是物的共有,而是资本的共有。
根据第五两章的结论,我们可以知道,法人财产权在总体上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在具体上包括包括物之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性权利及行使这些权利产生的其他财产性权利。其特殊性一方面在于它的集合性和不纯粹性,另一方面在于其变动性。
第七章 问题的解决:股权作为所有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的所有权性质是否与“一物一权”原则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