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的特征
1. 社团性。
社团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的特征,一直是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有些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经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有些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
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都应当是一种社团,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法律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起来,从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的必要。就典型的公司形态股份公司而言,其股东不可能是单一一个人,此类公司股东和股权始终具有多元性特征,都表现为人的结合和财产的组合,社团性是其本质属性。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尽管我国修订后的
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常态仍然为二人以上的财产组合,一人公司只不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受到特殊法律规制),。因而也并不否认以社团性为常态的公司特征。
2. 法人性。
世界各国公司法都赋予公司特别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因此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态,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依法设立;其二,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其三,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3. 营利性。(内容因与本文无关,在此从略)。
第二节 公司的人格性
从上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确定,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也就公司说是一个法律主体,具有人格性特征。这是大家普遍接受的观点。
但是,为什么说公司具有人格性的特征呢?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首先,构成人格的标志是个体意志的存在与否。
一个自然人是否有其人格,关键的原因在于他或她有自己的意志,而这个意志区别于其他人的意志。每一个自然人都有一个自己的意志,因此他有一个自然人人格。一个自然人有时可以以他人的身份为一定行为如代理,此时,在法律上,他不是以自己的意志行为,而是以他人的意志行为。所以一个人在不同情况下以不同的人格行为,但是其自然人人格只有一个,而且在同一时间不可能以两个以上的人格行为。以此类推,任何社会实体是否具有民事主题资格,关键看其有没有自己的意志。一个社会实体只有具有自己的意志,才有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以该人格从事民事行为。
其次,意志的独立性是区分人格独立性的重要标志。
只有意志独立才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如自然人、法人。意志不完全独立,则人格亦不完全独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这些民事主体的4并不完全独立于其出资者,所以其人格不完全独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依其意志从事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包括权利归其享有,义务归其履行,责任归其承担。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则由其负责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由该民事主体和出资者负连带责任。
最后,公司的社团性决定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