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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3. 所有权说 。该说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法人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和所有权相同。该说对法人财产权总体性质的认定较为合理,其不足之处在于: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出资的财产、公司对外的负债和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这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因此是个集合的概念。这同物权法中的单一有形物的所有权的概念有所区别。该说没有区分这种特殊性。
  第三节 讨论股权性质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股权性质在国外并没有达成共识,但西方国家公司制度却能良好地运行,所以有学者提出对股权性质的讨论没有必要。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西方自始产权关系就极为明晰,所以公司实践对股权性质的讨论没有理论上的需要;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以来便存在严重的产权问题,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似乎不能动摇,而现代公司制度的精神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公司应该对公司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讨论股权性质有助于公司人格独立的真正确立和股东权利的保护。
  对股权性质的研究关乎现代企业制度能否成功建立的重大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大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重中之重就是产权清晰。如果把股权定位于所有权,则根据“一物一权”主义的民法原则,公司法人就不能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分配,据此股东是不是可以支配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财产所有权是否还有资格独立承担责任不无疑问。
  对股权性质的研究还关乎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现代公司制度中,“直接出钱的股东却不在公司中直接参加经营”,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起来,这有利于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经营者和股东毕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董事会权力的膨胀势必会带来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而股东对公司的惟一制约手段就是行使股权。因此股权性质的研究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制约绝对化的董事会的权利至关重要。例如把股权界定为债权,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即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须债务人的积极配合。如果股东股权的实现要公司积极配合(实质上是经营者决定配合与否),这显然置股权行使以很被动的状态。
  第二章 公司既具有人格性又具有财产性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要分析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笔者认为应该从公司本身着手,因为公司是股东和公司财产结合的关键。
  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这就决定了认识公司的概念,离不开对各国公司法的比较分析。对各国法律文化和公司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社团法人 。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公司的定义,尽管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但都确认了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虽然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确认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殊的公司类型,但从总体上说,并未抛弃传统的公司概念,仍肯定了公司固有的社团性法律特征。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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