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所有权说 。该说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法人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和所有权相同。该说对法人财产权总体性质的认定较为合理,其不足之处在于: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出资的财产、公司对外的负债和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这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因此是个集合的概念。这同
物权法中的单一有形物的所有权的概念有所区别。该说没有区分这种特殊性。
第三节 讨论股权性质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股权性质在国外并没有达成共识,但西方国家公司制度却能良好地运行,所以有学者提出对股权性质的讨论没有必要。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西方自始产权关系就极为明晰,所以公司实践对股权性质的讨论没有理论上的需要;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以来便存在严重的产权问题,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似乎不能动摇,而现代公司制度的精神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公司应该对公司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讨论股权性质有助于公司人格独立的真正确立和股东权利的保护。
对股权性质的研究关乎现代企业制度能否成功建立的重大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大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重中之重就是产权清晰。如果把股权定位于所有权,则根据“一物一权”主义的民法原则,公司法人就不能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分配,据此股东是不是可以支配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财产所有权是否还有资格独立承担责任不无疑问。
对股权性质的研究还关乎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现代公司制度中,“直接出钱的股东却不在公司中直接参加经营”,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起来,这有利于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经营者和股东毕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董事会权力的膨胀势必会带来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而股东对公司的惟一制约手段就是行使股权。因此股权性质的研究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制约绝对化的董事会的权利至关重要。例如把股权界定为债权,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即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须债务人的积极配合。如果股东股权的实现要公司积极配合(实质上是经营者决定配合与否),这显然置股权行使以很被动的状态。
第二章 公司既具有人格性又具有财产性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要分析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笔者认为应该从公司本身着手,因为公司是股东和公司财产结合的关键。
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这就决定了认识公司的概念,离不开对各国公司法的比较分析。对各国法律文化和公司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社团法人 。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公司的定义,尽管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但都确认了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虽然我国在修订
公司法时确认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殊的公司类型,但从总体上说,并未抛弃传统的公司概念,仍肯定了公司固有的社团性法律特征。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