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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李瑞元


【全文】
  第一章 绪论
  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着股东和公司这两种相互联系又紧密联系的利益主体。股东是公司的创立者,其出资使公司得以成立。公司一旦成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发生了分离,人格相互独立。公司法确立了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这两项权利。但在学界,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对股权的性质和其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
  第一节 股权性质之争的由来
  股权性质之争是随着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程度的提高而出现的。人类商业组织形式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逐渐发展的过程。最初出现的商业组织形式便是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企业,是指个人单独出资经营的企业,至今仍然作为一种企业经营形式而存在。当独资企业所有人过世后,独资企业由数个继承人继承,企业仍继续存在时,企业成为数个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独资企业即发生了质变而成为合伙企业。此即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出现的家族经营团体。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独立的人格,而依附于独资人或合伙人的人格。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族经营体中家庭因素越来越少,非家庭因素越来越多。这种经营共同体规模的也不断扩大,其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越来越严密而演变为无限公司。继无限公司之后出现的是两合公司。两合公司的前身是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城市出现的以海运企业为主的康孟达组织(Commenda)。(康孟达组织还发展出另外一种企业形态隐名合伙。)该组织是商业性共同经营体,它依契约规定,由资本家出资,而由航海者贩卖货物到海外,即资本与劳务相结合,双方共同分配盈余;亏损时,资本家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康孟达组织的债务负责任,而航海者则要负无限责任。康孟达组织具有既可以鼓励资本家出资,又可使敢于冒险的航海者得到足够贩运资金的优点,所以日益盛行并扩展到陆上贸易。
  以合伙契约为实质的无限公司也好,以康孟达契约为实质的两合公司也好,因股东个人仍然要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仍旧没有完全脱离股东个人的财产。公司的人格相应地也没有完全独立于股东个人人格。17世纪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才使得公司独立人格真正确立起来。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和自然人一样的客观实在,两者人格截然分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对公司制度的发展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19世纪末股东人数有限,凝聚力强的有限公司开始出现并快速普及于西方各国。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往往不直接参加公司经营,由股东大会委托经营管理者,而对经营管理者的惟一限制就是股权。由此,便提起对股权性质的认识问题。
  然而,尽管关于股权性质的认识在国外并没有达成共识,有关理论非常零乱,没有系统的论证和分析,但实践上西方公司产权自始就比较清晰,所以对股权性质并没有过激烈的争论。而在我国对于股权性质的讨论,是在对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中,企业应不应该以及能不能够在产权上真正独立这个问题上提出这一命题的。因此,股权性质之争自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以来就争论不休。
  第二节 关于股权和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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