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们先果后因,实在也是无奈之举。都是为了普度众生、功德圆满。客观、理性的学者就大可不必站脚助威、摇旗呐喊了。
非法律纠纷可能大量涌入法院,一定是该文作者出现幻觉了。多数中国人还没有糊涂到这样的地步。残酷的现实是:有太多的法律纠纷被法院以合法或不合法的理由——拒之门外。
高校自治与司法审查,根本就不是一对矛盾。言论自由与言论应受法律限制并不矛盾。关键是应如何限制,而不是要不要限制。
在“刘燕文案”中,原告(精确的表述应是: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居然是法学博士生)和法官(学术背景不详)糊涂到一块儿去了,居然把矛头指向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真是业余的可以。
比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于行政诉讼更为使人心寒的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证据的保存。有太多的人对诉讼时效中断茫然无所知,尽管自己不断的、积极的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但丝毫没有证据意识,说说就行了。结果是:说说就不算数了。这样的苦水向何处倒呀?
在“刘燕文案”中,法官关于投票表决问题的理解,不是在创造规则,而是在歪曲法律。可能所有的中国法官都是结论先行,然后再为自己预想的结论去寻找各种理由。这恰恰是对法官角色最大的背叛!比赛尚未结束(更加恐怖的是尚未开始),裁判已经决定让某一方获胜,这是何等的荒唐。一切结论要等到:瓜熟蒂落、水落石出。人的感情色彩太浓厚了,即使是“冰冷”的法律,也不能使法官的热情有所降温。即使是所谓的回避制度,也只是:身回(避)而心不回(避)。
弃权票,是投票人懈怠(不负责任)或无能(没有办法判断)的表现(而决不能如该文作者所认为的:是认真、审慎的表现)。基于任一理由,其已不具备投票人的资格。应立即停止其继续行使投票权。待增补完毕,再行表决。对于未出席者,如因法定事由,可由候补委员替补。如无理缺席,视为放弃资格,处理办法同弃权。当然,投票人可以因投票组织、程序、内容等因素的合法性、正当性的不满和抗争而主动弃权,那是实体问题,与自身和谐的投票程序性规则无关。
在中国,谈法官通过裁判来创设规则,纯属无稽之谈。什么是规则?规则应该能够约束不特定人们的行为。所谓的法官所造之法,可以约束谁?除了案件当事人之外,就再也没有了。还有就是造法的法官自己,当然自己要给自己点面子,不好意思前后矛盾。社会公众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其他法院可能根本就不认同。遇到类似问题,其审理结果还要完全依赖主审法官的个人意志。在中国,根本就没有法官造法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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