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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高校被诉引起的行政法思考》后有感

  除了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人所形成的法人组织是国家的神经末梢儿之外,其他的社会组织,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就是目的事业。以目的事业作为判断“第三部门”的标准,显然不合理。此外:1、低成本性作为“第三部门”的特性,恐难证成。2、至于自主性、专业性,更不是“第三部门”的特性,私营企业也同样具有。3、免税和非盈利性,只是我国事业单位的特性,恐怕不足以担当“第三部门”的特性吧?
  “第三主体”的共性:1、成员基于意愿自主成立。以章程为纽带。2、组织自治。一切内部事务自我管理。3、地位独立。不依附于任何成员以外的其他主体。个性:目的事业不同。很显然,纷繁复杂的“第三主体”的共性远远大于个性。
  国家的双重身份(其实,任何其他社会组织也当然具有同样性质的双重身份):权力拥有者和财产所有者。国家作为“第二主体”时,是指权力拥有者而不是指财产所有者。原因很简单:国家是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而财产所有者,是任何“第一主体”和“第三主体”都可以扮演的角色。国家作为唯一投资人设立的(为了讨论的方便起见,对混合所有制暂且避而不谈)事业组织(其中就包括高校)、社团组织和企业组织,虽然流淌的是国库的“血液”(在这一点上与国家权力机关无异),但表达的却不是国家的权力意志,而是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此种意志与国家权力的拥有或行使——无关。必须将国家所扮演的两种不同角色区分开来。国有企业是企业,而不是官府;公立高校是学校,而不是衙门。有太多的人分辨不清这其中的微妙差异。都是权力社会的后遗症使然。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皆有权力,权力的本质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成员自己所不能实现的利益,组织成员权利的部分转让。此种权力显然与国家权力有别,可称之为组织权力。有太多的人不能正视组织权力的存在,或者将其与国家权力相混同。所以才会出现:硬要将组织行政纳入国家行政的怪论。
  个体的自然人“即‘第一主体’”,因没有组织背景,因此不可能成为权力拥有者(但可以成为国家或组织的权力行使者)。
  所谓的“第三”,一定要凸现其与“第一”和“第二”的本质区别。左氏的“第三主体”(“第一主体”:自然人;“第二主体”:国家;“第三主体”:具有法人地位的其他组织)理论:内含清晰,界限分明。而把“非盈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免税组织”等称为“第三部门”,实在是:内涵不清,边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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