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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后有感

读《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
  作者:湛中乐 李凤英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4卷,2001年5月
  
  事实是:高校有公、私之分。而该文作者在注释中却坦言:“本文所称高等学校实际上是指公立高等学校。”为什么弃私而取公?该文作者答曰:“为研究方便起见。”方便什么?为什么会方便?暂且埋下伏笔。
  该文在注释中分别简要介绍了英国和日本学者对于“高校的公私之别”的不同观点。这本身就是一个有趣的话题,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英国学者(是大名鼎鼎的韦德教授)关于高校是依法还是依章程设立的区分,在我国是没有意义的。在中国:1、所有的高校必有章程;2、所有的高校必依法设立。倒是日本的学者一语道破天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道理很简单:国有独资公司是要放在公司法里进行调整,而不是行政法。
  公立与私立高校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其实就是出资人的身份不同),但并不因此而使两者主体地位的法律属性有本质差异。该文作者显然是没有把握、缺乏自信去“驾驭”私立高校,所以只好避而不谈。
  单方性、强制性,是行政权的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凡组织必有管理,普通社会组织的管理权是被法律遗忘的角落。很显然,组织管理权也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但与行政权无关。组织管理权和国家行政权最主要的差别:1、权力的来源。前者为组织章程或契约,后者为国家法律。2、保证权力实施的手段。前者为组织的成员身份或契约关系的成立与否,后者为法律的直接强制力。由于该文作者没有能够认识到社会组织管理权的客观存在,缺失了这一视角,所以只好“指鹿为马”:肆意将法律授予学校的权利曲解为行政权力。
  另一个被该文作者所“隐藏”的话题:行政权能否由法律来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由于行政权是一国重要的国家权力,由谁享有或行使事关重大,切切不可草率从事,当属宪政事项,必由宪法予以明确规定。遗憾的是,《宪法》没有提及此事。《宪法》虽未涉及于此,但是宪法和行政法学专家对此不可无动于衷。在明显背离法理的路径上,越走越远。好一个“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好像不证自明,好像毋庸置疑。有如神来之笔,宛若天仙一般飘落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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