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关于财产罪的法益问题,基本上都是围绕赃物、违禁品以及不法原因给付等方面的问题展开论争的。下面就逐一分析,以厘清经济的财产说与其他学说的差异。
(一)赃物的窃取、骗取
所有权人从盗窃犯手中窃回、骗回被盗财物的,本权说和法律的财产说都会因为被害人存在合法的所有权,行为不具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中间说通常也会得出无罪的结论,理由是盗窃犯对赃物的占有不能对抗本权人。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盗窃犯的占有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不合法的,所以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占有说和经济的财产说,通常认为,盗窃犯对赃物占有也是一种值得保护的法益,被害人的行为除能够被评价为自救行为而阻却违法性以外,应肯定构成盗窃、诈骗罪的成立。
无关的第三人从盗窃犯手中窃取赃物的,本权说和法律的财产说论者有主张无罪的,理由是,盗窃犯对赃物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本权,不享有返还请求权。 但也有主张构成犯罪的,理由是,盗窃犯对赃物的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人,但能够对抗第三人;第三者侵害盗窃犯的占有,也是对所有权的间接侵害。占有说,显然认为盗窃犯对赃物的占有也是值得保护的占有,因而认为构成盗窃罪。中间说也基本上会得出有罪的结论,理由是,盗窃犯的占有原则上也是合理的占有,第三者对赃物的窃取,会使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更加困难,所以也是对所有权的侵害。经济的财产说,显然会认为第三者对赃物的夺取,对于盗窃犯来说,也存在经济上的损害,自然构成盗窃罪。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盗窃犯对赃物的占有对于所有权人而言是违法的,但对于第三人来说是合法的,从法秩序的统一性角度考虑,也应作为犯罪对待。
在我国,在财产罪的法益问题上,通说主张的是所谓所有权说,认为,“侵犯财产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一般说来,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上述观点认为,除了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只是侵犯了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外,其他财产犯罪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整体。显然,“这是比本权说还要极端的一种学说。” 彻底坚持所有权的话,第三人窃取赃物的,由于盗窃犯对赃物不享有所有权,所有不构成盗窃罪,但所有权论者通常还是会得出有罪的结论,理由是第三者的行为是对原所有权的侵害。第三人从盗窃犯手中骗取赃物的,本来也同样应该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所有权说论者也认为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罪,按照所有权说是有问题的,这跟盗窃赃物情况不一样。因为,按照诈骗罪的结构,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致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据此得到财产,对方因此受到损害。 按照所有权说,显然赃物的持有人虽然被骗了,但不是被害人,财物的原所有人,虽然是实际的被害人,但没有被骗。那么,能否认为属于三角诈骗呢?不能!因为,赃物的占有人显然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有权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故也不符合三角诈骗的构成。若要认定构成诈骗罪,就必须承认盗窃犯对赃物的占有本身也是一种值得保护的法益,欺诈行为是对这种占有法益的侵犯,即赃物的占有人是被害人,这样就符合诈骗罪的构造,而成立诈骗罪了。这是经济的财产说和占有说的主张。
(二)违禁品的窃取、骗取
对于违禁品的持有,在法律上是非法持有,窃取、骗取非法持有者手中的违禁品的,按照本权说和法律的财产说,都应得出无罪的结论。占有说和经济的财产说,显然会认为违禁品的占有也是一种值得保护的法益,其他人实施的窃取、骗取行为,也使得持有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害,故其他人的行为构成盗窃、诈骗罪。中间说通常也会得出有罪的结论,理由通常是相对于第三者而言,这种非法持有者的占有也是一种值得保护的法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通常也主张有罪说,理由是,这种非法持有,虽然不能对抗国家,但也没有让渡给第三者的义务,因此,也应认为是
刑法上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