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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三)

  二是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基础。作为一种解决民间纠纷的传统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职能都在不断变化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历史上民间调解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82年《宪法》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委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002年司法局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1)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4)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遍布全国,具有调解劳动争议的组织优势。
  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些属于新兴的调解组织,是经济发达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出来的化解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如依托基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会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各地探索实践的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等。
  【维权点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就近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注释】作者简介:石先广,劳动法专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同建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长期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研究与实务操作,擅长领域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已出版10余部法律专著:《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劳动关系管理案例教程》、《常用规章制度(修订版)》、《律师带您深度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您逐鹿职场的利剑》、《律师带您走出劳动争议的困境》、《规章制度制定技巧与风险防范》、《婚姻纠纷维权必备》、《继承纠纷维权必备》、《收养、监护、抚养、赡养纠纷维权必备》等。
已发表100余篇法律论文:在《中国司法》、《中国律师》、《上海律师》、《人力资源管理》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百余篇。
已讲授近100场劳动用工管理课:在上海、江苏、浙江、北京、深圳、重庆、山东、江西、安徽、四川、广东、河南等省市为企业讲授劳动用工管理课程近百场。
已培训企业近10000家:在全国各地已培训包括中粮集团东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江苏交通控股集团公司、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华润电力、中国核工业集团华兴建设公司、深圳满京华投资集团、香港卓展集图沈阳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日月光集团(上海)等知名企业在内的近万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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