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三)

  【维权点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不失为一种方便快捷的维权途径。利用这一途径维权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解决纠纷方便、快捷,二是即使无法通过投诉解决问题,也不影响其他解决途径的选择,而且投诉还可以导致时效中断。此外,投诉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之后,很多材料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调解组织
  【法条原文】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规定。前面我们提到,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一是调解,而且“着重调解”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么哪些组织可以调解劳动争议呢?根据本条的规定,下列三类组织可以调解劳动争。
  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多见于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劳动法》及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具有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职责的规定。因此,当时法律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且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目前,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等大量涌现,且这些企业大多没有组建工会,再加上《工会法》修订后,工会定位在维护职工权益。原来有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的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实的情况。为了适应现实的发展需要,鼓励企业在内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本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这样规定可以说既与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成相衔接,又迎合了现实的需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