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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三)

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三)


石先广


【全文】
  摘自石先广最新法律著作《律师带您走出劳动争议的困境》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该书将于近期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社出版!
  七、代表处理劳动争议
  【法条原文】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动者推选代表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规定。在劳动争议中,一般是一对一的,即一个劳动者对应一个用人单位,但是集体争议也是时有发生,即很多劳动者对应一个用人单位,而且这些劳动者的请求可能是共同的。如几十甚至上百劳动者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集体争议中,所有劳动者都参与争议的解决可能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一个一个分开解决,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十分繁琐。对这这种情况,本条规定了劳动者推选代表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制度。即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劳动者一旦推选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解决,代表人就劳动争议解决所达成的事项对其他人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上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基本相同。
  【维权点津】涉及集体争议或人数众多的同类争议,劳动者可以推选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解决。在推选代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代表人必须是劳动争议中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与其他当事人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如果是劳动者自己委托的律师,属于代理人而不是代表人。二是代表人应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三是代表人必须能善意地维护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第三点尤为重要,因此代表人参与争议解决的结果对自己是有约束力的。
  八、劳动争议中的三方机制
  【法条原文】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中三方协调机制的规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兼顾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三方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解决等等。按照我国批准实施的国际公约,借鉴国外“三方机制”的经验,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但是法律上仍然是空白,2007年6曰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三方机制”写进了法律,这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三方机制”写进了法律,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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