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二)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本法另有规定”是指本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有关这一条的内容后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对于这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服的,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通过向当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者不受限制,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也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设计的。
  【维权点津】在四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劳动者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维权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即一般而言,劳动者在劳动维权中必须在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去法院。
  六、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法条原文】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规定。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也广泛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