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即劳动争议的解决要依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归宿。关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前面立法目的条文解析中,我们已有阐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维权点津】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对于指导劳动者维护自身劳动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劳动者在维权时不仅要有事实,而且还要注意法律的规定,即要合法、有理、有利的维护自身权益。
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
【法条原文】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协商和解的规定。协商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进行协商,双方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此外,本条还规定了,劳动者还可以邀请工会或其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在协商解决纠纷,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劳动者请的律师等。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署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妥善处理纠纷也是十分有利的,而且达成和解协议是完全的自愿的,事后也容易履行。
【维权点津】协商和解也是一种劳动争议的化解方法。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也可以首先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协商是自愿的,不是必须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二是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三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署书面的和解协议,这样既方便主张权利,也可以导致劳动争议时效中断,有利于事后维权。四是经协商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劳动者仍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维权。
五、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法条原文】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有以下几种:一是协商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协商和解在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这里就不再赘述。调解、仲裁、诉讼我们将在后面作详细介绍,这里暂不作阐述。在这四种解决机制中,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事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可以跳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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