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除名",针对的是企业职工的旷工行为的;"辞退",是对违纪职工作出的处理,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职工作出处理,应按《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属于《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上述情形发生纠纷的,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工作时间”纠纷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超时加班等;“休息休假”纠纷,主要也是指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如安排加班,应该给劳动者的假期而不让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纠纷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在实践中,福利纠纷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或本企业制度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培训"纠纷,主要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因培训发生的争议,比较多的涉及培训费赔偿问题,如劳动者培训期满回企业工作,未服务满规定的工作期限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保护"纠纷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等所发生的纠纷。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报酬纠纷,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克扣工资。“工伤医疗费”纠纷,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的承担发生的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主要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支付、少支付、拖欠支付等等。“赔偿金”纠纷,主要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对方损失而不赔偿、少赔偿等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
劳动法》第
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此外,该解释第13条还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这里提到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