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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融合

  鉴于《1992年国际公平竞争法议案》在核心问题上偏离了竞争法的立法方向,实质上是以竞争法之名行反倾销法保护之实,不仅在参议院未获得通过,美国律协反托拉斯法分部对此也表示了反对。  
  三、美国反倾销法与竞争法融合问题的国际意义 
  美国反倾销法和竞争法的关系以及融合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美国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范围。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体系下,美国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演变成了一场国际贸易争端,而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到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第一个案例便是直接起源于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与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是否相符的一个争端。  
  自1997年起,由于日本、欧盟、俄罗斯和中国向美国的钢铁出口激增,美国国内的钢铁集团基于《1916年反倾销法》所规定的私人诉权,向法院提起了外国钢铁制造商对美国进行倾销的诉讼。针对这些诉讼,欧盟和日本便在1998年11月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认定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违反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此后日本、印度、墨西哥成为该案的第三方介入该争端解决程序中。其间,美国和欧盟就有关事实和法律争议点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美国以《1916年反倾销法》“有反托拉斯法的特征、美国国内对其在立法与判例上的分类”等为由,主张该法是反托拉斯法,而欧盟则认为“该法的特性及美国国内的定性”均不足以使该法不受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的调整,这成为本案的焦点之一。在该案中,世贸组织专家组认为,“《1916年反倾销法》生效时,现今国际上公认的反倾销法与反托拉斯法的区分并未在美国适用,而美国行政部门和立法机构至今仍未有明确区分,但这并不影响认定《1916年反倾销法》属于反倾销立法”。最终,世贸组织认为《1916年反倾销法》与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不符,指出美国必须在2001年7月26日前废除《1916年反倾销法》。尽管世贸组织专家组并没有解释反倾销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具体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种关系,但是该案的意义在于促使各国进一步审视检讨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应该如何协调。更为重要的是,有关反倾销法和竞争法的融合问题已经成为新一轮世贸组织谈判的重要议题。在乌拉圭回合后的多边谈判中,有两个悬而未决的议题:第一,是否应该制定统一的世界性的竞争法,从而统一对不公平贸易的规制方式;第二,《世贸组织反倾销守则》是否应该弱化,从而为制定这种统一性的竞争法让路。对于这两种意见,美国均表示了反对。美国指出,世贸组织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无法在反倾销规则中汲取任何的反竞争效应。正如许多世贸组织成员所承认的那样,还没有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合理基础,或是对反倾销法进行修改从而能使其体现竞争政策的合理性。简而言之,反倾销法和竞争法是两种具有不同目的、由不同的原则所支撑、力图解决不同问题的法案。如果以竞争法来取代反倾销法,或是以符合竞争法规定的方式来修改反倾销法,那么对于解决反倾销法所面临的问题依然是于事无补。然而,欧盟的态度则是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则要实际得多,他们认为主要的问题在于对现行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守则》进行修改。在多方的压力下,于2001年12月举行的多哈部长级会议中,美国最终同意竞争法工作组继续进行修改反倾销法规定的工作。但是对于如何修改,是否以竞争法为蓝本进行修改,美国没有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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