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在损害和价格成立标准方面,美国竞争法的要求均比反倾销法要严格得多。考虑到反倾销法的目的是为美国国内产业提供保护,其立场本身就已经具有了偏向性——保护的是本国的厂商,制裁的是外国的出口商,使用有利于判定外国产品倾销成立的宽松标准就可以理解了。相反,竞争法所要保护的是公平竞争,而不是这个过程中的任何一方,所以力求公平公正,其成立标准必然要更加严格和合理。如果我们再考虑到反倾销法的实施过程,与竞争法相比,是一种行政裁决行为,而竞争法则含有更多的司法色彩,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将会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二、美国反倾销法和竞争法回合的手段和趋势
正是由于反倾销法和竞争法存在着上述差异,对于反倾销法和竞争法的融合就存在着一个方向性问题:是以反倾销法为基础来修订竞争法,还是以竞争法为蓝本融合反倾销法。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做出了两种不同的努力。
在国际层面上,尽管反倾销法和竞争法有着诸多的不同,但是鉴于美国反倾销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看过多的保护主义色彩,所以,加拿大和墨西哥在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过程中,力求在该自由贸易区内取消反倾销法的适用,从而使本国产品能够免受美国反倾销法的制裁。同时,他们希望在自由贸易区内能够使用竞争法来调节那些原由反倾销法规制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尽管这种努力最后没有成功,但是有关反倾销法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美国国内司法界的重视。他们不断地做出努力,试图在现有的反倾销法和竞争法的基础上,找到能将反倾销法和反托拉斯法在自由贸易区相融合的模式,而这种模式的实质就是以竞争法为中心来替代或是修改反倾销法。 美国律师协会反托拉斯法分部下属的北美自由贸易区行动组为了解决反倾销法和竞争法之间的融合问题,特别制定了一份名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竞争标准”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对于反倾销法和竞争法的融合问题提出了两个具体的建议。
第一,以反托拉斯法取代反倾销法来规制有关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垄断问题,并且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使用统一的法律标准。由于取消了反倾销法的保护主义规定所带来的人为贸易障碍,这是一种最为符合自由贸易区理念的做法,从而能使各方获得相同的法律待遇,并且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三个成员国之间的价格保持在同一水平上。同时,报告也指出,这种做法将会减少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三个成员国之间的相互竞争导致的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将无能为力。具体到美国,报告认为,根据《罗宾逊—帕特曼法》和《谢尔曼法》第2节所做出的有关掠夺性定价的案例可以起到替代反倾销法的作用。但是,报告也指出,对于建立自由贸易区内的公平贸易而言,制定统一的法律标准并非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却能进一步达到统一反倾销法和竞争法的目的。而对于非成员国的进口产品以及涉及到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的反倾销案件时,是否使用这种标准,则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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