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
在英国法律发达史中,律师无疑起了巨大的作用。英国的不成文法传统以及法官所拥有的巨大权力,都使得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用突出。虽然英国的职业律师起源于十三世纪,但早在十二世纪就有为他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收取一定报酬的人。[28]在亨利三世统治期间,出现了真正的职业律师。此后,律师的人数不断增多,时至爱德华一世,专职律师有一百四十多人。到十四世纪初,差不多有两百多人。就律师的活动范围而言,起初律师只能在城市法庭出庭,而后逐渐扩展至百户法庭、地区法庭,乃至国王法庭。[29]律师人数的不断增加及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标志着律师逐渐成为了一支独立而又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人团体。凭借着对法律知识和庭辩之术的掌握,律师不断的通过自身的活动对英国的法律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
早期的律师基本上都是普通法律师,对于普通法律师是否具有罗马法或教会法的知识,传统理论一直持否定观点。[30]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普通法律师是一群自视普通法甚高,极力维护普通法,反对罗马法和其它大陆法的顽固保守的法律人团体。但事实是这样吗,恐非如此。
根据赛普特(Seippt)教授的研究,在十六世纪时,越来越多的普通法律师在从业之前都要去牛津和剑桥大学进修民法。[31]十六世纪以后,在普通法律师的图书馆目录里就有相当一部分大陆法的书籍,就连一向极力反对罗马法的爱德华•柯克亦是如此。[32]而当时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无论是民法或是其它,基本上都是以罗马法为其核心内容的,虽然这种罗马法已经不是原汁原味的罗马法。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大陆法对普通法律师的影响。
以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为基础的普通法在面对17世纪以后日新月异的社会关系时,要么陈旧落后,要么对许多亟需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规定。同时普通法刻板的程序也使其在某些案件中难以适用,这就促使经办这些案件的普通法律师不得不求助于罗马法、教会法或其它大陆法。正如赛普特教授所言“英国普通法律师和法官从欧洲大陆的法律文化里借用了许多构成其法律知识的概念结构的东西”[33]。赛普特教授通过对1300年到1600年间年鉴和案例报告的研究后发现,在两百多个案例中,普通法律师或引用罗马法或教会法的法律原则,或陈述教会法学家或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意见。[34]这些案件虽然只是普通法律师所经受案件中的一部分,但我们也可以管窥当时罗马法对普通法律师的影响。
同时,在法庭外,普通法律师与民法博士或教会法博士接触甚多,在频繁的接触和耳濡目染之后,普通法律师逐渐采纳了一种成熟全面的观点。[35]而英国诉讼所采用的对抗制的原则,可以使律师尽自己最大可能的陈述自己的观点,毫无疑问,当这些观点被法官所采纳后,里边所含的罗马法知识也就随着法院的判决变成了英国法的一部分。因此,律师在罗马法对英国法影响的历史进程中也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罗马法影响英国法的结果[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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