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罗马法对英国法影响的几个问题

  (二)法学家
  在罗马法对英国法发生影响的过程中,法学家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英国的法官大都通过委任产生,多为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法学家和律师,这样就有一部分法学家担任了法官,如格兰维尔、曼斯菲尔德。这些法学家通过其著述和司法实践,对英国法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此过程中,由于他们学识背景中所具有的罗马法色彩,又使得他们在罗马法和英国法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这些法学家中最著名的有如下三位:
  1、格兰威尔(1130——1190)。格兰威尔全名拉鲁尔夫•德• 格兰威尔(Ranulf de Glanville),于1176至1179年间任皇室巡回法官,1180年起任英国司法长官,主要贡献在于编著了《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18]一书。该书是格兰威尔的未竟之作[19],共分十四章,内容主要涉及关于直属受封地的诉讼、圣职推举权、寡妇产、嫁资、赠与、遗嘱诉讼等。[20]格兰威尔的这部作品用拉丁语写成,序言模仿了优士丁尼法典序言。在这部著作中,他运用了大量罗马法术语、概念和原则来阐述当时的法律问题。比如,格兰威尔在阐明国王法庭的管辖权时,将诉讼分为公诉与私诉两种,并明确了各自的管辖权,这无疑是照搬罗马法的做法。格兰威尔还说明了国王法庭所适用的法律在效力上的优先性,并且对散落各地的令状进行了系统化分析,对普通法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布雷克顿(1216——1218)。布雷克顿生于德文郡,1246年出任巡回法官,1248年以后又担任英国西南部的巡回法官和王座法庭的法官,因传世名著——《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21]而在英国法律史上声名显赫。布雷克顿所处的时代正是欧洲大陆罗马法复兴的年代,当时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阿佐对布雷克顿的影响很大,因此,布雷克顿的作品从形式到内容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在布雷克顿的这本著作中,有的内容是对罗马法材料不加变动的照搬,有的又是不同比例的英国法与罗马法的混合。[22]照搬的部分,大都是当时普通法尚未涉及但又比较重要的内容,如契约和过失等;而混合则体现在其用罗马法的术语和原则说明普通法的某些问题。因此,与格兰威尔相比,布雷克顿受罗马法的影响更深。[23]通过借鉴运用罗马法的概念、术语和原则以及某些制度,布雷克顿初步构建了普通法的体系。在此过程中,罗马法通过他的这部作品对英国法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3、曼斯菲尔德(1705——1793)。曼斯菲尔德是英国18世纪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官,法学造诣深厚,精通罗马法,曾任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英国早在英王爱德华一世期间就通过了商人特许状(Carta Mercatoria),规定凡涉及外国商人的争议均按照其缔约所在的集市或城镇的习惯来裁决[24]。但此时的商事习惯并未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只是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例外。在曼斯菲尔德所处的18世纪,日益兴盛的欧洲商业贸易使由罗马法衍生而来的古老商事习惯及其汇编[25]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6]曼斯菲尔德任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时,凭着自己对当时商业社会所广泛采纳的原则的了解和掌握,成功的通过司法活动将当时的商业习惯和原则引入英国,并使其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部分。通过此举,英国成为了当时欧洲第一个在普通法院实施商人法的国家。[27]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