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罗马法对英国法影响的几个问题

  随后,曾经流亡欧陆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以其伟大的立法成就而受到后人的推崇,其所制定的爱德华一世的法律里含有许多罗马法的因素。[5]爱德华流亡欧陆时,曾得到诺曼底公爵的救助,因此答应在其过世后,由诺曼底公爵威廉继承英国王位。但在其死后,英国的贵族推举哈罗德为英王。由此引发了诺曼底公爵和哈罗德之间的对决。哈斯汀斯(Hastings)一役,一代枭雄哈罗德命丧冷箭之下,而诺曼底公爵摇身一变成了英国国王。英国的历史由此而改变,英国的法律史也由此发端。
  (二)诺曼征服后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威廉征服英国后,面对严峻的民族矛盾,采取了两项措施:首先,没收盎格鲁-萨克逊贵族的土地,将其分封给近身大臣。威廉的做法不同于欧洲大陆,他采用了“我的陪臣的陪臣仍然是我的陪臣”的分封原则,从而建立了欧洲当时唯一拥有强大王权的中央集权国家,为后来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政治基础。同时他命令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末日审判书”。其次,为了争取民心,宣称古老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从而使得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中所含的罗马法因素得以继续发挥效用。此外,由于征服英伦的计划曾经得到过教皇的支持,在入主英国之后,诺曼即任命随军而来的兰弗朗克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朗克是他那个时代最负盛名的律师,曾在帕维亚(Pavia)研习罗马法,拥有深厚的罗马法知识。可以想见,罗马法通过以兰弗朗克为代表的教士,通过教会对英国法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6]虽然这种影响很难得以确定。
  时至十二世纪,随着中央司法系统的建立和巡回审判制度的推行,普通法逐渐形成。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央司法系统中,施行法律的权力大都操纵在有大学教育背景的有知识的人手中,并且法院的诉讼文书一律要求使用拉丁语或法语,这就使得司法官大多为当时唯一掌握知识的阶层——教士所担任。通过熟悉罗马法的教士,罗马法默默地对当时尚未形成的普通法发生着影响。与此同时,与英格兰隔海相望的欧洲大陆,正在经历着一场罗马法复兴的运动。罗马法的复兴不仅促进了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也激发了欧洲大学的罗马法教育与研究。作为与欧洲大陆一海之隔的英国,自然也受到了罗马法复兴的波及,在大学里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教育亦逐渐兴起。如牛津大学开设了罗马法的课程,时任牛津大学罗马法教授的瓦卡留斯(Vacarius),编排了一本简明版的优士丁尼法典,供那些因贫穷而不能获得原版的学生学习。[7] 十三世纪,剑桥大学也开设了罗马法的课程。由此可见罗马法在英国的兴盛,同时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此时会出现格兰维尔(Glanville)以及随后的布雷克顿(Bracton)这样熟悉罗马法的法学家了。
  十三世纪末,随着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原有的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普通法因为其程序缺陷和救济方式有限,已不能适应当时社会对法律的内在要求。英国的大法官,本着自己的良心,运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知识创制了衡平法,及时的弥补了当时普通法与现实需求之间的法律空白,使英国法日趋丰富完善。英国的衡平法从理念到具体制度及衡平方法,无不显示着罗马法对其影响。现代英国的衡平法(Equity)一词即来源于拉丁文Aequitas,有公平正义的含义。就具体制度而言,无论是信托、遗赠、合伙,罗马法的影响都是有迹可循的。[8]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