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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差异

  其三、两者的价值理念不同。中国的调解关键在于“息讼”以求“和谐”[16],它的流行更带有政治强制色彩,终极目的乃在于政治和谐,服务于政治统治目的;而恢复性司法则从报复性司法的教训出发,旨在消除报复性司法的弊端,通过受害人、加害人和社区的共同参与达到消弭犯罪带来的损害,服务于社区利益的目的。明显可见,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的调解之间的分野是多于暗合的。
  四、恢复性司法如何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挑战:一个新的课题
  根本上讲,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分野在于正义观的不同。恢复性的正义观建立在西方基督教伦理和市民精神的基础之上,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根基于家族伦理与家国一体。恢复性的正义观蕴含了一种社会性和广泛性的爱,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正义观则体现于具有等级差次以及血缘、家族局限的“仁爱”。
  中国若要引进恢复性司法,则必须应对来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挑战,愿此文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注释】作者简介:张平,男,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2007届免试研究生。
【参考文献】[1] Daniel W. Van Ness & Karen Heetderk’s Strong, Restoring Justice,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2,P239--247.
[2] 霍华德·泽尔:《恢复性司法》,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5:373.
[3] 狄小华:《复合正义与监狱行刑》,《刑事一体化——恢复性司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编,2003:53—57.
[4] 霍华德·泽尔:《恢复性司法》,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5:392—395.
[5] 霍华德·泽尔:《恢复性司法》,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5:373.
[6] Christopher D. Marshall, “Beyond Retribution: A New Testament Vision for Justice, Crime, and Punishment”, Wm. B. Erdmann’s Publishing Co. and Lime Grove House Publishing Ltd, 1998.P26.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0:379.
[8] Daniel W. Van Ness & Karen Heetderk’s Strong, Restoring Justice,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2, P126.
[9][10] Daniel W. Van Ness & Karen Heetderks Strong, Restoring Justice,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2: 110——120.
[11] 刘仁文:《恢复性司法:刑事司法新理念》,人民检察[J],2004(2);彭海清:《论恢复性司法》,《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3).
[12]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147.
[13]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80—81.
[14] 孙国祥:《刑事司法改革中恢复性司法之倡导》,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5:186.
[15]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279.
[16]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28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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