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在恢复性司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加害人真诚悔过,承认且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向受害者道歉。
•加害人补偿受害人,并承担一定的社区义务,以此“重建耻辱”(reintegrate shaming),回到社区。
•受害人接受加害人的悔过,参与帮助加害人度过犯罪后的心理紧张危机(crisis), 改正错误。
•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得到志愿者组织、信仰团体(faith community)及基金会的帮助。
•加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得到志愿者组织、信仰团体及基金会的理解。
•社区与志愿者把社区内矛盾的解决看成是自己的义务,积极参与受害人——加害人会议、家庭会议或者圈子。
•社区与志愿者帮助受害者与加害人一起融入社区,共同维护社区安全。
恢复性司法与市民精神
在报复性司法理念中,犯罪被看成是被告人对社会关系的破坏——而非对受害人的个人利益,这就难怪马克思说“犯罪——个人反抗统治阶级的斗争……” [7] 。这样,所有法律问题局限在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受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充当的顶多是证人[8]。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需求到不到满足,受害人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信息接受得极少,受害人不知道自己的受害原因,也不能向被告人倾诉自己的痛苦,不利于受害人心理上的恢复;同时,加害人也没有机会向被害人道歉,其心理包袱束缚其心灵上的悔过,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犯罪后的心理危机。进一步说,传统的刑事司法结构将犯罪处理的程序脱离了犯罪产生的背景——受害人与社区。
恢复性司法倡导广泛参与,它把犯罪行为看成是对社区安全与秩序的违反(violation)。这种违反一方面与社区有一定的关联——社区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区去防范犯罪,从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这种违反导致了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下降,长此以往,必然会分离社区,加剧了居民对社区的疏远。恢复性司法将犯罪问题的解决纳入一个多元的体系中——区别于传统的“国家——被告人”模式,它强调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对话,以及社区与政府之间的制衡与合作。社区再也不是被忽视的对象,而是处理犯罪过程中的主导角色,与国家的公权力形成制衡。社区,主要包括大量的志愿者组织、信仰团体以及基金会等等私人力量,在组织受害人——加害人会议、家庭会议与圆桌会议中扮演主要的角色,对于被告人的后期矫正负有帮助和监督的责任。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或者是削弱了国家对于社区事务的干预,从而社区与国家形成某种紧张。另一方面,社区与政府又是合作的。国家需要的秩序,社区需要的是安全。如果当社区的私人力量不足以解决犯罪所带来的无序的话,国家的暴力介入是必要的,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便是社区与政府的合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