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恢复性司法的文化支柱:基督教伦理与市民精神
中国不同于西方的法治土壤必然使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运用有所差异。文化局限性(culture-bound)是理念或者制度移植中的必然障碍。探求恢复性司法背后的文化理念,寻求其背后的文化根基成为我国引进恢复性司法的题中之义。
恢复性司法与基督教伦理
新西兰毛利人和北美印第安部落解决纠纷的传统是现代恢复性司法的最根本渊源,但那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对这些民族而言,运用这种方法解决问题已经是古老而久远的传统。他们自己并没有赋予它什么深刻而饱满的内涵,直到西方人发现并把它称为“恢复性司法”。北美的基督徒们,尤其是门诺教派(Mennonite)基督徒,最先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正式提出来,并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发展。恢复性司法的开山始祖霍华德•泽尔(Howard Zehr)在论述现代恢复性司法的起源时这样写到[5]:
当代恢复性司法领域是从20世纪70年代数个门诺派信徒占较大比重的社区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门诺教派的信徒以及其他(在加拿大的安大略还有后来在美国的印第安纳的)实践者作了受害者———加害者会面这方面的尝试并由此而产生出程序,他们力图以此将他们的信仰和他们对和平的认识适用于刑事司法的严酷领域中,而这些程序遂即又成为了遍及全世界的模式。恢复性司法理论最初正是由从这些探求中发展起来的。
恢复性司法是基督教伦理与刑事司法理念的完美结合。基督教蕴含了博爱、奉献还有自我牺牲的宗教伦理。不仅仅从现代恢复性司法的起源上,我们可以看出恢复性司法的宗教印记,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原则、结构和视角等各方面都可以闻到宗教的气息。一方面,基督教把恢复性司法从部落的偏僻角落中挖掘并引导出来。基督教的博爱、牺牲和奉献使基督徒们热衷于利用和传播恢复性司法,他们把恢复性司法当作上帝的事业和自己的信仰。另一方面,恢复性司法也因为结合了基督教的内涵而更加体现公义,更加符合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彰显了法治的价值。《圣经》中,上帝要求他的信徒们“用你全部的身心、全部的灵魂和精神去爱上帝”(《圣经》:《申命记》6:5),并且“爱你的邻居如爱你自己”(《圣经》:《利未记》19:18)。Christopher D. Marshall在研究《新约》中的爱、正义与司法时,这样写道[6]:
“对正义的含义及范围的理解上的不一致,明显地会影响到我们如何理解爱在刑事司法中的角色。如果我们从“报复论”的角度来理解矫正正义,那么(受害者的)怜悯或谅解就会要么看成是法律上的要求,要么是极其的不公正;但是,如果我们从一个更加“关系性”和“恢复性”的角度来看正义——恢复原状或者修补关系,那么,正义的实现方式就是原谅和和解。重要的是,在上帝的经典里,爱和正义并不矛盾,因为主之爱体现于上帝对具体的人际关系的关注之中,而非抽象而空洞的术语。……
“(圣经中的)爱是什么?……从基本的角度来说,它要求我们待邻居如自己,这和正义的概念是有关联的;从极端的意义上来说,爱就是我们不仅要爱邻居,甚至还要爱自己的敌人,这便超越正义而付出自己的代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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