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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差异

论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差异


张平


【摘要】恢复性司法是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转换,诞生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之中,以基督教伦理和市民精神为支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族伦理、重刑轻民以及家国一体与西方法律文化形成鲜明对比,给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实践带来了挑战。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基督教伦理;市民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全文】
  一、恢复性司法的解读
  恢复性司法是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转换[1],即由传统的以加害人为中心、注重实施自由限制的报复性刑事司法(retributive justice)向以被害人为中心、注重修补物质和精神损失,并且追求关系和解与社区安全的刑事司法的转换。具体说来,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在认识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犯罪在认识上的变化。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个体利益,而非仅仅是国家的利益,犯罪不仅具有“社会性维度”(societal dimension),而且还具有地方性(local)和个体性(individual)维度[2];犯罪并非仅仅是加害人一方的事情,而且还是社区的事情。它强调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区在犯罪的发生、矛盾的处理以及对罪犯的矫正中的共同权利与义务。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对待犯罪的认识上更加本着联系和发展的视角,是对传统的孤立加害人与被害人、社区的刑事司法观念的修正。
  二、对刑事司法过程在认识上的转变。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往往将司法过程限制在被告和公诉人之间,而忽略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没有考虑到被害人的需要。而恢复性司法理念则强调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的需要,发挥了他们在治愈(heal)犯罪、维护社区安全过程中的作用。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强调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的对话与沟通,通过共同的参与来解决犯罪行为给社区带来的不安。
  三、对刑罚目的在认识上转变。在刑罚目的上,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从血亲报复、同态报复发展到国家报复[3],它注重的是对犯罪的威慑与报复,孤立了罪犯与社区的联系。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认为,以暴力为特征的刑罚并不能最终威慑和预防犯罪,犯罪预防更重要的是在于降低已经发生的损害对当事人(包括家庭)和社区的影响,恢复(restore)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区的关系。
  恢复性司法首先是一种刑事司法理念,贯穿于整个司法的过程,而非单纯的制度或者程序。恢复性司法的运用,表现在它追求民主、文明、有效以及和谐地解决犯罪问题:(1)参与方包括了加害人、受害人和社区,三方共同努力(必要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介入),以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自愿为前提,通过对话来理清事实,相互倾听,恢复关系,进而恢复社区的安全。具体方式包括被害人——犯罪人会谈(VOC)、家庭成员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e)以及圆桌会议(circle)[4]。(2)社区与被害人、加害人相互合作,通过补偿(restitution)、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来帮助加害人矫正,促进加害人重建羞耻(reintegrate shaming),融入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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