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税收法定原则决定,法定性是税收法的基本属性。但对税收性质的认定上,我国的税法学界形成了基本的共识,即所谓的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其中“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治力量,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的范围,征收比例和征收方法等,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其实,税收的基本的特性即法定性,税收的强制性是以其法定性为基础,没有税收法律规范,税收的强制性便无从谈起;税收的无偿性也与税收法定性密切相关,税款征收后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无需直接向纳税者支付等量的对价,这种税款征收的单务性是税法确立的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而税收的固定性可以说是税收法定性的直接反映,税法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实体和程序内容的规定使得税收中各环节都被纳入到法律轨道,这样税收当然也就固定了。可以说税收是通过法律固定的,所谓税收的固定性就是税收的法定性,而税收的这一特性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中因过多的政策调整而形成的随意性。因而税收的根本属性是法定性,而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其他特性是由税收的法定性决定的,从税收的法定性派生和演化而来的。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依法治税被确立为税收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在
宪法中的确立,依法治税更具有了
宪法上的效力渊源。依法治税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其精神实质是统一的。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的法律治理,要求将税收整个过程纳入到法治轨道,它包括依法纳税、依法征税和依法用税等。
【注释】(文章在《江苏行政学院学报》上发表时更名为《公平与法定:宪政意义上的税收原则》。)
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
宪法行政法及财政税收宪政法治研究。
徐孟洲.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载于史际春.经济法学评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