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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的宪政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最初即是指有直接民主正当性的议会立法,这是税收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但是后来议会垄断立法权的格局被打破,委任立法和授权立法大行其道。我国目前就形成了双层多元的立法体制,双层即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立法权,多元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甚至军事机关的立法权。在此种情况下,税收立法权是否也呈双层多元发展呢?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是狭义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的法律,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不包括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即仍然保存着税收法定原则初始的议会中心的宪政精神。可以将其概括为税收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即税收立法权仍保留由国家立法机关独占行使,以防止行政机关对税权的滥用。因为行政机关作为税收的获益者(因征税而取得财政收益和物质保障)本能地趋向于多征,特别是中国主要靠财政吃饭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更是如此。行政机关掌握税收立法权很容易导致税收的趋重,从而有损于税收公平的宪政原则。因此议会立法取代行政立法可以一定程度上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公正,这既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当然,法律保留原则并不绝对排斥授权立法,但这一授权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之内进行,而且授权内容要明确具体。税收法定的法律保留范围包括对纳税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税收基本要素——纳税主体、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而税收的非基本要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规范制定可授权行政机关行使。然后,迄今为止,中国的税收立法无视这一原则要求,多数税收立法是由行政机关完成的,行政机关税收立法涵盖了许多税收的基本要素。虽然中国的《立法法》划定了各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在宪法的基础上,重申了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专有立法权,但并未对税收事项的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加以明确。可见,由于缺乏法律基础,中国目前的税收还不可能法定。因此,实现中国税收的宪政之治的关键和首要问题是进行税收法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真正担负起宪政使命,履行本属于自己的税收立法职能,取代税收领域过滥的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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