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税收的宪政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作为宪政原则通过税收法律规范的制定得以实现。反过来,税收作为经济杆杠和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矫正工具,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履行着分配正义的宪政功能。某些税种如遗产税(被称为绿林税,有劫富济贫之义)、个人所得税的这种功能更为明显。
  第二,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公正价值的法律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是近代宪政的标志。税收法定原则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尽管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已有近八百年的时间,但其思想的光辉依然闪耀,宪政价值历久弥新。税收法定原则肇始于英国。近代民主国家宪政体制确立以后,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政价值经久不衰,至今仍为现代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这是由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政功能所决定的。近代以降,民主政治体制的确立并未改变国家对公民的高权地位,强大的国家公权,使公民的私人财产时时处于被侵蚀的危险。如何对孱弱的公民个体的财产权利施以保护,例来为制宪者所关注。在各国宪法中,财产权都被确认为基本人权。自从宪政制度实施以来,私人财产权就一直作为划定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与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 [12] 宪政的基本宗旨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而宪政国家确定税收法定的原则即是限制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无度征收的重要措施。由于税收权力的占有与行使对于国家职能的实现和国民经济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都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为了实现对税收权力的规范与保护,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普遍实行了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控制。
  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涵是税定于法,无法则无税;法为税之源,没有法律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征税行为均无法律效力。但法律又为议会所创制,所以,税收法定是税收议会中心主义宪法体制的延伸。从这个意义上,将税收法定视为税收的宪政原则,而不仅仅税法的一般原则。当然,税收法定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宪政法治的进步,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也日益丰富。税收法定不仅是一种价值理念,已经逐渐外化为具体的税收体制;税收法定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税收立法阶段,而扩展到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整个过程。现代国家的税收法定原则更加全面和具体,根据该原则,在法治化和代议制的国家中,税收的合法性来自于税收法律化。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传统的税收法定原则理论实际上不问税收法律的内容,仅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税收。然而在现代宪法条件下,应当从禁止在立法过程中滥用权力、制约议会课税立法权的角度构筑税收法定原则的法理,而量能负担原则、公平负担原则、保障生存权原则等实体宪法原则都是其题中之义。这个阶段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已经进化到“租税法律主义”,它贯穿立法、行政、裁判的全过程,是实体与程序相统一、具有现代法理精神和以维护人权为已任的理论。税收法定主义发展的第三阶段是从维护纳税者基本权利的立场,立足于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相统一的角度把握税收的概念,将其作为广义的财政民主主义的一环来构成和展开。由此,纳税者有权只依照符合宪法规定程序和精神的立法承担交付税收的义务,有权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关注和参与税收的支出过程。 [1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