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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权的界定及其确立对反垄断法的意义

  其次,竞争权的概念有助于人们对垄断行为本质的理解,从而有助于建构反垄断法的理论体系,使得反垄断法不致于过分受到“经济学帝国主义”的侵略,而更多地保持自身的法律属性,这一点在反垄断法日益或已经成为纯粹“经济学的理性原则”的今天犹为重要。 
  引入竞争权的概念可以看出,垄断行为的主体是单个经营者(主要体现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或复数经营者(主要体现在各种卡特尔行为以及合并行为中,也包括经营者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等),方式主要是滥用其竞争权,结果是损害他人或自己的竞争权,目的是直接(如提高价格卡特尔)、间接(如联合抵制卡特尔)获取或保有垄断利润。在三种主要垄断行为中,它们的垄断的方式是相同的,都是滥用竞争权,后果也是相同的,都是限制他人或自身的竞争权,最终目的也是相同的,都在于取得或保有垄断利润。在这里,我们看到,核心和关键的概念是竞争权,理解垄断行为的关键在于理解竞争权。 
  第三,引入竞争权及相关概念适应了反垄断法领域逐步以经济效率为考量因素的趋势。判断竞争权是否滥用的唯一标准就是对整体经济效率的考量,经营者对自身或他人竞争权限制的合理与否的标准也是整体经济效率的考虑,这样就能够较为充分地证明反垄断法已经“朝向经济理性前进了多大的一步”,从而有利于反垄断法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引入竞争权及相关概念也反映了对本身违法原则的扬弃,逐步代之以不同层次的合理分析原则的趋向。本身违法原则只要求对垄断行为的存在与否作出事实上的判断,不考虑当事人的市场地位以及垄断行为的经济后果,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也给予人们的商业行为以明确的指导,但是,本身违法原则也常常容易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很可能遏制了生机勃勃的竞争过程,否定新的商业组织方式和经营策略。另一方面,引入竞争权及相关概念意味着竞争权的行使结果必然是对竞争权的限制,反垄断法要考察这种限制的合理性,因此,这种观念天然地要求对贸易限制的合理分析规则,而不承认所谓的本身违法规则,至多认为它仅是一种简化了的合理规则而已,反映的是人类思维的一种惯性或惰性。引入竞争权及相关概念,就必然要求对各种商业行为进行分析的不同层次的合理分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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